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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北京市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的意见

颁布日期:2010年02月23日 实施日期:2010年02月23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9〕492号)精神,结合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现提出2010年北京市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的意见。

  一、补贴原则

  (一)坚持促进生产、普惠农民的原则。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宗旨,以提高种粮农民积极性为目标,确保种粮农民受益。

  (二)坚持存量不动、增量倾斜的原则。新增农业补贴要适当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在遵循“自愿、规范、有序”的基础上,鼓励粮食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

  (三)坚持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农资综合补贴标准按照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上涨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只增不减。

  二、补贴范围

  对本市农户及农场在耕地内种植的小麦、玉米实施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原有的种植优良品种补贴纳入粮食直补中。

  三、补贴标准

  (一)粮食直补。小麦为1050元/公顷(70元/亩),玉米为480元/公顷(32元/亩)。

  (二)农资综合补贴。小麦为675元/公顷(45元/亩)、玉米为675元/公顷(45元/亩)。如遇中央调整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将随时上调补贴标准。

  四、相关要求

  (一)直补工作继续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委会公示确认、乡镇政府审核、区县政府批准、市农业局备案”的工作程序进行。请各区县分别于3月31日和8月31日前将小麦、玉米直补数据上报市农业局,并分别于4月15日和9月15日前完成兑付工作。

  (二)各区县粮食直补资金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补贴资金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分别反映,单独核算。

  (三)直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明确责任。直补工作继续落实市、区县、乡镇“三建档三清楚”制度。

  (四)直补工作要继续坚持全过程透明、公开,严格程序,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补贴补贴对象、种类、资金结算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不准将补贴资金用于抵扣农民交费。对出现问题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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