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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函

颁布日期:2009年09月10日 实施日期:2010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农业局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标准化基地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农业标准化基地发展水平,探索构建首都农业标准化基地分级量化长效监管与考核评价机制,引导、支持和鼓励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学)会、种养殖大户率先开展基地建设,提高科技含量,培育名优品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正式施行。为配合《办法》出台,市有关部门将尽快制订并公布地方标准《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等级划分与评定》,作为区县具体行使基地申请受理、等级分级评价等管理工作的配套依据。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农业局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在保障首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中的作用,促进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围绕都市型现代农业功能和优势特色产业,依托一定承办主体,依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程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加工、观光采摘、休闲体验、科技展示等特定区域。

  第三条 实行“主体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基地建设模式。充分发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学)会等建设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基地组织化、规模化和产业化水平。

  第四条 市、区(县)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义务。

  第五条 基地实行分类、分级量化评价机制。由各区(县)具体行使基地主体管理责任,对所在区域基地实施申请受理、等级评价、技术指导、日常监管等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基地的规划、分级评定、监督抽查、年度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基地建设应根据“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要求和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目标,因地制宜进行科学规划,充分利用市、区(县)政府在土地流转、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扶持政策,探索建立长期可持续运行机制。

  第二章 建设条件

  第七条基地建设主体应为经市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经市民政部门注册的专业协(学)会等组织。

  第八条基地应成方连片、相对集中。基地的园艺、畜禽、林木、果品、花卉、粮经、水产、蜂产品等不同产业,均应达到一定规模。

  第九条基地应具有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自然环境良好,环境质量应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

  第十条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一)贯彻落实国家、本市出台的农业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

  (二)贯彻执行与基地主导产业(产品)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必须依法实施。

  (三)建立健全农业生产全过程标准体系,贯彻实施农业生产全过程各项标准。

  产前应重点抓好产地环境标准,良种(种籽、种苗、种畜、种禽、蜂种)标准,农业投入品(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质量安全与包装标识等标准的贯彻实施。

  产中应重点抓好种植、养殖生产技术与质量操作规范等标准的贯彻实施。严格执行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农机、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和质量控制等标准,严格动植物检疫、防疫等标准的贯彻实施。

  产后应重点抓好农药、兽药残留及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分等分级标准、加工包装标准、标签标识标准、储藏运输等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建设主体应根据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建立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全程规范化记录档案或电子档案,所有档案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应不定期进行自我检查或检测,做好检查或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改进;蔬菜、畜禽、水产品、果品等食用农产品基地应逐步做到全程质量可追溯。

  (五)具有生态、生活服务功能的标准化基地,应重点抓好农业生态保护、循环农业、农业旅游接待服务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操作规程等相关标准的制订和贯彻实施。

  (六)健全基地的组织管理体系。设立专(兼)职管理部门和负责人,落实日常管理工作。每年组织标准化知识与技能培训。

  (七)农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或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八)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提高基地产品的知名度和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和控制力。

  第十一条鼓励基地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相配套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基地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十二条基地应具有稳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申请与评定

  第十三条凡符合第七至八条规定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学)会等建设主体,均应按照第九至第十二条的要求实施基地建设。基地建设完成后,均可在主体自愿前提下申请基地评价。

  第十四条鼓励区(县)已建成的市级基地,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都市型现代农业要求,实施基础设施、执行标准、技术服务、组织方式、产业延伸等的改造提升。提升基地建设完成后,均可在主体自愿前提下申请基地提升评价。

  第十五条 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评价工作,采取区县评价、市级评定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各区(县)成立评价协调组。由区(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种植业(农业、水产、蔬菜)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价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成立由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组成的市级评定协调组,评定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第十八条区(县)评价协调组接到基地评价申请后,应定期组织开展基地评价。对通过区(县)评价协调组评价的基地,应提请市级评定协调组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对通过市级评定协调组评定的基地,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联合颁发“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条“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标牌应在基地显著位置悬挂。

  第二十一条“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自评定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获得“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称号的,由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每年联合发文进行发布;以上基地可享受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三品”认证、名牌农产品推选等的优先权;对于成绩特别显著的基地和先进个人,由以上单位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在产品抽检中,对发现有农(兽)药残留及有害物质检测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一年内抽检两次不合格的,取消相关称号;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基地在生产中使用违禁品的,或不按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和管理的,取消相关称号。

  第二十四条 市有关部门对基地检查检测中发现不合格的,转交区(县)相应部门进行监督整改;区(县)有关部门对基地检查检测中发现不合格的,由区(县)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应当取消称号的基地,由区(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行文,提请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取消称号。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发展或基地调整,不再具有原有功能或生产能力的,区(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向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报告情况,予以终止。

  第二十七条对于取消或终止称号的基地,由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联合发文进行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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