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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保护耕地规范村庄开发建设的紧急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09月04日 实施日期:2006年09月04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郊区各区县委、区县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上实现了扎实有序、开局良好。但在村庄开发建设中,个别地方也存在一些片面认识,出现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现象。有的假借新农村建设名义圈占土地,侵占耕地和基本农田;有的在未制定并报批规划的情况下,盲目引进社会资金,开始大拆大建;有的先用后批、边用边批、批少用多;有的采取“以租代征” 、以预审代替审批等办地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的违法违规利用农民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有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少数地区,但性质严重,影响很大,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处理。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确保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村庄开发建设的重要性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具备条件的村庄,通过旧村改造、新村建设,保护了耕地,提高了村镇建设用地利用率,改善了农民居住条件,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和支持。但是,村庄开发建设,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到国家基本政策的贯彻落实,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如果打着新农村建设的旗号,盲目引进开发商进行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虽然能够让农民一时得利,但难于有效维护农民的长远利益,对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建筑质量安全难有保障,房屋产权得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将对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同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行为,破坏国家的土地政策,背离国家的宏观调控方向,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悖。因此,各级领导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深刻认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危害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高度出发,依法规范村庄开发建设。

  二、加强宣传教育,准确把握村庄建设的重点

  规范村庄建设,首先要加强对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规划意识、国策意识、法制意识。不能把新农村建设简单地理解为就是村庄建设,村庄建设必须建立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村庄建设的重点,应该放在整治村庄环境、完善配套设施、节约使用资源、改善公共服务、方便农村生产生活上。要防止搞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防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也要防止违背群众意愿随意并村。

  三、建立责任制,强化村庄建设的管理监督

  规范村庄建设,要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区域内的村庄开发建设、尤其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区县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对村庄建设的情况应实施动态跟踪检查。区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重点对各级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

  进行村庄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禁止未批先建、边建边批。村庄建设要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对检查出的违法建设项目,区县、乡镇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先行停工;同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四、严肃查处村庄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注重保护农民利益

  对于出现的违法建设项目,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区县要组织专门力量,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对相关责任人、特别是对开发企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法建设的责任不在农民,广大农民群众的致富愿望和积极性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处理违法建设项目,要讲究方法、妥善处置,注意保护农民利益。对已经形成的建筑,要依法甄别,区别情况,分类处理,保护农民权益,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20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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