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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07年北京市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颁布日期:2006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8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根据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的部署,从2006年8月至2007年6月,全市将重点开展远郊区县村庄体系规划编制、400平方公里村庄建设用地地形图测绘和350个村的村庄规划编制等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区县村庄体系规划编制

  (一)职责分工

  宏观指导:市规划委会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宏观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县做好村庄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

  组织协调: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县村庄体系规划的编制组织协调工作。

  具体负责:区县规划分局会同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村庄体系规划编制的指导工作。

  具体编制:承接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依据市规划委下发的《北京市远郊区县村庄体系规划编制要求(暂行)》(参照附件1),按照签定合同有关约定,保质保量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二)工作流程

  1、委托规划编制单位

  区县规划分局会同各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作为甲方具体负责委托有资质规划编制单位,签定规划编制合同。

  2、拨付补助启动资金

  区县规划分局会同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与规划编制单位签定规划编制合同后,可预付规划编制费用的30%,初稿编制完成并经初步审查后可再付30%。

  3、完成规划编制初步成果

  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市规划委制定的《北京市远郊区县村庄体系规划编制要求(暂行)》,结合各区县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完成规划编制初步成果。

  4、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完善

  完成初步成果后,区县政府组织协调,征求区县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5、成果上报审查、审批(具体要求、程序另行通知)

  6、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后,经区县政府审查通过后,拨付剩余编制经费。

  (三)完成时间

  2006年底前完成初稿,2007年上半年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全面完成编制任务。

  二、村庄建设用地地形图测绘

  (一)职责分工

  宏观协调:市规划委会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宏观组织协调农村地形图测绘工作;指导市测绘院、各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各区县规划分局做好此项工作。

  技术负责:市测绘院负责农村地形图测绘技术管理、技术要求的制订和修订、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等工作,统一提供高标准、高质量的地形图测绘成果。

  具体组织:区县规划分局会同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地形图测绘工作的开展。

  具体测绘:承接测绘任务的各单位,应依据市测绘院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2006—2007年北京市新农村建设地形图测绘技术要求》(参照附件6)。按照签定合同有关约定,保质保量完成村庄测绘任务,并接受市测绘院的质量检查验收。

  (二)工作流程

  1、确定需测绘村庄的名单

  区县规划分局会同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按照“成片开展”的测绘原则,同时依据分配给各区县测绘面积指标(参照附件7),确定“需测绘地形图的村庄名单”(包括需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并将名单报市规划委等主管部门以及市测绘院。

  2、委托测绘单位

  区县规划分局会同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根据确定的“需测绘地形图的村庄名单”,委托测绘单位,签定测绘合同。

  3、拨付补助启动资金

  区县规划分局会同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与测绘单位签定测绘合同后,可预付测绘费用的30%,测绘初稿完成并经有关部门初步审核后再付30%。

  4、测绘村庄地形图

  各测绘单位根据市测绘院制定的技术标准完成测绘任务。

  5、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各测绘单位完成测绘任务后,向市测绘院提交正式成果,市测绘院组织检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收取检查验收费用,费用由各测绘单位承担。检验合格的,由市测绘院统一录入全市新农村建设地理信息数据库;检验不合格的,退回测绘单位进行返工直至合格为止;三次验收不合格的,将取消测绘单位承担农村地形图测绘的资格,并要求该单位退还先行支付的资金,此条款须在合同中注明。

  6、验收合格、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检验合格后,由市测绘院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参照附件8)。区县相关部门接到合格证明后,拨付剩余资金。无市测绘院合格证明的产品不能拨付资金。

  7、提供地形图测绘成果

  由市测绘院向各区县规划分局和各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统一提供验收合格的地形图各2份(包括电子文件)。村域范围提供1:10000的地形图,村庄建设用地提供1:1000或1:2000的地形图。

  (三)完成时间

  2006年下半年需编制规划的村庄的测绘任务应在2006年11月中旬前完成,所有测绘任务应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

  三、村庄规划编制

  (一)职责分工

  宏观指导:市规划委会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宏观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县做好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组织协调: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内村庄规划的编制组织协调工作。

  业务指导:区县规划分局会同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工作。

  具体编制:承接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依据市规划委下发的《2006—2007年北京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方法和成果要求(暂行)》(参照附件9),按照签定合同有关约定,保质保量完成。

  (二)工作流程

  1、确定村庄规划编制的名单

  区县政府按照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确定的实施方案的选择原则,依据分配给各区县规划村庄指标,确定村庄规划编制名单,并报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市规划委审核。

  2、委托规划编制单位

  区县规划分局、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乡镇政府共同负责委托规划编制单位,签定规划编制合同。

  3、拨付补助启动资金

  区县规划分局、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乡镇政府共同与规划编制单位签定规划编制合同后,可预付规划编制费用的30%,初稿编制完成并经初步审查后可再拨付30%。

  4、完成规划编制初步成果

  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市规划委制定的《2006—2007年北京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方法和成果要求(暂行)》,结合区县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完成规划编制初步成果。

  5、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完善

  规划单位完成初步成果后,区县规划分局、区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乡镇政府共同组织协调,征求村民、村委会以及区县各有关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6、成果向村民公示

  规划成果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以简单易懂的表达形式向村民进行公示。并取得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

  7、上报审查、审批(具体要求、程序另行通知)

  8、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后,经区县政府审查通过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三)完成时间

  2006年底完成200个村庄规划编制,2007年6月底完成150个村庄规划编制。

  推进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新农村规划工作也需要不断探索。本指导意见有关附件是市规划委会同市各相关部门在总结近几年工作基础上初步制定的指导性意见,难免会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疏漏。在实施和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规划委和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反馈,以便及时调整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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