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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颁布日期:2015年07月28日 实施日期:2015年07月28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各区县民政局、人民法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科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委、农委、商务委、文化局、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残联、园林绿化局、公园管理中心、旅游委、金融局、市政市容委、铁路局、文物局、总工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全面提高老年人优待工作水平,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办等24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和《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积极完善优待政策措施,拓展细化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服务质量,营造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等方面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多重领域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同时鼓励、引导和吸收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优待服务。

  2.城乡统筹,因地制宜。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分年龄、分层次确定优待范围、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兼顾不同年龄群体的利益诉求,促进代际共融与社会和谐,坚持循序渐进地推进优待工作。

  3.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从不同老年群体的实际需求出发,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细分,优先考虑高龄、失能、贫困、空巢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要,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6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和常住外埠老年人,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未发放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前可持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或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按照本意见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制定社会救助、保障政策时,对贫困、失能老年人应给予重点照顾。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五保”老年人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其救助报销比例和额度,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在实施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相关房管部门应明确设计及建设标准,在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符合适老性标准的住房,并对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提高租金补贴标准;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残疾或失独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3.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4.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免除农村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任务。

  5.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可由本村基层老年协会负责管理经营,所得收益用于本村基层老年协会开展各类为本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公益项目,本村基层老年协会须定期公示养老基地管理经营情况及收益使用台账,并接受审计。

  6.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老年人才市场或中介机构,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机会;引导老年人在教育、科研、咨询等领域再就业或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有关部门可在工作岗位和薪酬方面对老年人给予必要的倾斜照顾;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中的作用。

  7.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我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老年人去世后,享受丧葬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去世老年人选择骨灰撒海的家庭实行免费,选择长青园骨灰林立体安葬方式的,给予相应补贴。

  8.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重点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轮椅、拐杖、助行器等老年人出行及生活辅助器具。

  (二)卫生保健优待

  9.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10.结合本市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优先为辖区老年人开展签约式健康管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健康指导服务。

  11.对于因亲属逝世形成精神障碍的老年人,居住地居(村)委会应协助监护人做好在专业机构内进行的精神干预支持工作。

  12.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不断拓展养老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质,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利用闲置资源开办养老机构,满足长期患病、术后照护、残障等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需求。加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的合作,开辟绿色通道,实现养老床位与就医资源的有效对接。

  13.大、中型医疗机构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就医提供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先服务。

  14.借鉴宣武医院与第一社会福利院合作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工作经验,加快推进以视频会诊、病理诊断、影像诊断、远程监护、远程门诊和远程查房等为主要内容的远程医疗服务模式。

  15.为本市户籍有需求的空巢老年人家庭免费安装紧急医疗救援呼叫器(一按灵)和烟感报警器(或液化气报警器、一氧化碳报警器),加大对空巢老年人的帮扶力度,完善空巢帮扶安全服务网,建立健全空巢老年人的安全预警服务系统。

  16.逐步为失智老年人配备防走失手环;为失独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情绪辅导、定期寻访等精神关怀服务,研究建立覆盖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综合保险制度,保障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利益。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车站等场所应设置老年人等候专座,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标识,遇客流高峰期,视情况在身份验证、检票、安检及行李托运等处设置老年人专用进出通道。

  18.市域内有条件公交车站的首末站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及无障碍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方便老年人乘车。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照顾。

  19.依托96106出租汽车召车热线,优先安排老年人叫车需求;加快推动无障碍出租汽车发展,为老年人和行动障碍人士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

  20.65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和常住外埠老年人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建立老年人乘车数据库。

  21.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政府对本市户籍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予以资助。保险公司对其他参保老年人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

  22.健全推广北京市为老服务单位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在为老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区域内有老年人因意外情况导致伤亡时,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应标准予以赔付,并保障伤亡者享受先行赔付服务,减少为老服务单位的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功能。

  23.铁路部门应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4.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建设标准,进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可结合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棚户区改造、建筑抗震加固等专项工作统筹安排,重点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扶手、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适当配备楼梯升降装置等辅助设备。新建或改造居住区时,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划要求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及《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等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人活动场所。

  25.规划过街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建设时要兼顾适老性原则,为老年人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26.已经建成的公厕,未配备无障碍设施的(如安全抓杆、轮椅可进入使用的坐式便器专用厕位等),有计划地逐步改造实现全覆盖,新建公厕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四)商业服务优待

  27.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及老年人休息专座。

  28.有效利用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数据信息,合理规划养老服务商发展,根据老年人需求,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精准服务。

  29.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引导和优惠服务,增加社区、养老机构(包括养老照料中心)缴费网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优待标识。对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应提供电话预约、免费上门等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30.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提供导银服务,对行动不便、重病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代办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养老金客户开展减费让利。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金融机构应严格按流程办理业务,并对存在风险的问题做出详细说明,尽量了解老年人交易的真实目的,进行善意提醒,并在各网点ATM机、储蓄柜台等醒目位置张贴相关风险提示,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防诈骗宣传,尽到风险提示义务。

  (五)文体休闲优待

  31.增加公园、景区内服务老年人的设备,提高服务老年人设备的普及率。

  32.市、区(县)财政支持的公共体育场馆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优惠服务,在淡季、老年节,对老年人活动实行优惠或免费提供场地。关注农村老年人体育需求,适当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体育服务。

  33.提倡影剧院、演出场馆不定期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在淡季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

  34.市、区(县)财政支持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老年读者阅览区域,并为老年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以及老年镜、放大镜等方便阅读的物品。

  35.旅游景区、博物馆、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开设老年人售票窗口,在入口排队区宜安放老年人优先标识或设置老年人专用通道。

  36.提倡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文体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折扣、专场活动等优惠服务。

  37.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五保”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减免学杂费。

  (六)维权服务优待

  38.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优先立案受理、优先审判和执行。重视审理赡养、继承、房产纠纷等各类涉老案件,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

  39.司法机关以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重病等老年人在报案、诉讼等方面提供便利。

  40.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批、优先指派。积极推动放宽老年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老年人纳入法律援助保障范围,并重点关注孤寡、残疾、高龄以及空巢老人的法律援助需求。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重点做好赡养、婚姻、继承、邻里关系及因人身伤害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请求赔偿等老年人常见法律问题的法律援助工作。

  41.健全完善市中心、区(县)中心、街道(乡镇)工作站、社区(村)联系点四级一体的法律援助机构服务体系,不断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发挥基层法律援助站点作用,方便老年人就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42.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五保”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43.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费用减免法律咨询,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其他免费或优惠服务。公证处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遗嘱公证业务,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给予其资金支持。

  44.充分发挥老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的作用,规范准入和退出机制,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综合统筹保障开展老年人优待工作所需经费,深化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对城市公交、公园等承接较重工作任务的单位,以老年人刷卡数据为基础,通过部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统筹支持。

  (三)将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老年人优待工作,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涉老职能部门要按照老年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部门职责,制定老年人优待具体政策措施。

  (四)各级涉老主管单位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在主流媒体或指定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优待内容。

  (五)有关部门要加强尊老敬老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老年维权法制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成员优待老年人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加大老年优待工作宣传力度,深入推进“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敬老文明号”和“老年节”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尊重老年人、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

  (六)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建立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七)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依托基层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受理老年优待方面的诉求,依法妥善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大督办解决力度,做到尽早发现、及时解决。对不按规定或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在主要门户网站、报刊杂志向社会进行公示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纳入老年优待服务黑名单,其中财政支持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一经列入黑名单,将对其当年财政预算进行相应核减。

  (八)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的视察、监督工作,推动各项优待政策的落实。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0号)继续执行。

  市民政局 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委宣传部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委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委 市农委

  市商务委 市文化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市体育局 市残联

  市园林绿化局 市公园管理中心 市旅游委

  市金融局 市市政市容委 北京铁路局

  市文物局 市总工会 市老龄办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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