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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3年07月24日 实施日期:2013年07月24日 颁布单位:

各区县民政局: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的“探索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部署,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143号)要求,决定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在全市建立受伤害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开展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加强家庭监护服务和监督,构建未成年人社区保护网络,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提供可操作、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试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完善政策措施,探索面向所有未成年人的新型社会保护体系。

  (二)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源头预防,筑牢基础防线,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网络,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监督和困难家庭的救助帮扶,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及时救助保护困境未成年人,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净化社会环境。

  (三)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是民政部门在维护困境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创新社会管理服务方面的有益探索。由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链条长,民政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试点工作机制。同时,注重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护工作,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合力。

  (四)分类引导,注重实效。采取分步实施、重点推进的方式选定试点区县和单位开展试点。指导试点区县根据各自特点与需求,合理确定试点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解决困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难点问题。发挥试点区县、单位的辐射和示范作用,逐步拓展试点工作内容和区域。

  三、试点地区和工作对象

  (一)试点地区

  根据北京市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聚集的特点和救助管理站工作基础,选择朝阳区、丰台区、密云县为试点地区。试点区县在辖区内选择有典型性的街道(乡镇)、社区(村)或困境未成年人家庭进行试点。其他区县可根据实际需求开展试点工作。

  (二)工作对象

  1.因监护人服刑、重病、遗弃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

  2.因监护人经常性忽视、家庭暴力等得不到适当监护的未成年人;

  3.因家庭贫困面临辍学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 

  4.有流浪经历的未成年人;

  5.其他因被拐卖、非法雇佣等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四、工作内容

  根据未成年人成长、发展需求,探索构建家庭、学校、社区、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履职尽责、面向所有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体系。

  (一)开展家庭监护监督

  1.全面排查摸底。试点街道(乡镇)民政科、试点区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选定的试点区域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各类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排查摸底,对试点区域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台账式管理,为困境未成年人建立个案,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计划。

  2.开展监护监督。在排查基础上,试点单位(街道、村居委会)要联合受委托的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建立随访制度,履行监护监督职责,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开展监护情况与需求评估。

  ——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对监护失当家庭进行监护干预和监护能力评估,为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进行劝诫、制止,经教育不改的,村(居)委会应支持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向法院起诉撤销其监护权,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期间,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被撤销监护权的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主责部门:试点街道(乡镇)、试点区县民政局

  协助部门:试点区县团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法院、司法局、妇联、公安局,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构建社区保护机制

  1.试点街道(乡镇)在试点区域依托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青年汇”等区域性机构和组织,确定有青少年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事务。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政策咨询、临时照料、监护指导、帮扶转介等服务。

  2.支持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兴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通过招募志愿者、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生理、法律、教育咨询。

  主责部门:试点街道(乡镇)、试点区县民政局

  协作部门:试点区县团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教委

  (三)加强救助保护

  1.建立受伤害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试点区县救助管理机构与学校、社区等未成年人活动区域通过开通救助专线、发放救助联系卡等机制,告知公众救助渠道,为受虐待或其他家庭问题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庇护。

  2.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操纵、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对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学校、救助管理机构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

  3.建立困境未成年人补贴制度。民政部门结合我市儿童福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对家庭贫困、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家庭需要给予补助,探索建立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涵盖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的津贴制度,防止未成年人因疾病、经济贫困等原因外出流浪乞讨。

  4.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加大流浪未成年人发现和救助力度,对受助未成年人开展需求评估。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食宿、医疗、返乡等基本型服务和文化知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等发展型服务,帮助其尽快以良好的身心状态回归家庭、学校和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特别是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受助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开展亲职能力教育与跟踪回访。

  主责部门:试点街道(乡镇)、试点区县民政局

  协作部门:试点区县团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公安局、教委、司法局、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强化教育保护

  结合“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1.建立在读未成年人辍学、失学、逃学信息通报制度。如发生上述情形,所在学校应尽快将未成年人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其监护人和村(居)委会未成年人事务负责人,共同做好未成年人返校复学工作。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帮助其健康成长。

  2.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分类教育。积极促进学龄期间、适宜入学的户籍和非户籍未成年人回归校园,接受义务教育;对不属于学龄期或身心状况不宜入学的未成年人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替代教育;对16周岁以上、有务工需求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主责部门:试点街道(乡镇)、试点区县民政局

  协作部门:试点区县团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教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五、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3年7月-9月)

  朝阳区、丰台区和密云县民政局牵头制定具体试点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9月10日前将方案上报至市民政局。

  9月中旬,市民政局将组织召开相关部门、试点区县和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专家共同参加的会议,对试点方案提出专家意见,研究部署启动试点工作。

  (二)排查阶段(2013年10月-12月)

  1.摸清常住人口中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情况。

  2.摸清流浪未成年人重点活动区域,对受助未成年人逐一建档。

  2013年12月下旬将困境未成年人排查摸底数据情况及相关文字说明报送至市民政局。(见附件)

  (三)实施阶段(2014年1月-12月)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是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出的有益探索,由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实践尝试较少,在试点工作开始之初拟结合试点区县不同特点,提出不同试点工作目标,具体如下:

  1.朝阳区:充分利用与高校、社工事务所合作多年的优势,重点探索构建社区保护机制和强化教育保护。在试点街乡探索建立社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做好未成年人返校复学工作,重点关注城乡结合部务工人员子女和留守儿童等群体。

  2.丰台区:重点探索建立受助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及时庇护受伤害未成年人,建立转介机制。利用与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确立的对口法律援助关系,探索对监护失当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开展法律援助与必要的司法实践。

  3.密云县:重点探索开展监护监督和困难未成年人救助帮扶机制。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4年12月)

  2014年11月底,试点区县对建立个案的困境未成年人进行结案评估,结合本区县试点目标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专家进行总结评估,遵循“试点—实践—反思—提升”的建设途径,分析试点工作的成效和经验,推出一批“看得见、说得清、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完善工作措施和方案,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主责部门:市和区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工作保障

  (一)建立组织架构

  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相关部门负责共同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市级层面成立以市民政局牵头,综治、公安、教育、财政、人社、司法、团委、妇联等部门为主要成员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

  试点区县建立相应机制,并制定具体试点措施,保障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二)落实试点经费

  市民政局对试点区县需求与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试点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全市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情况的检查督促,并将其作为对各区县救助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工作要求

  试点区县和参与试点工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试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探索建立面向所有未成年人的新型社会保护体系,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试点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形,明确试点工作目标和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试点工作方案,力求形成实践性强、区域特色明显、多样化的试点工作成果,以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附件:1.困境未成年人情况登记表

  2.困境未成年人汇总表

  

  北京市民政局

  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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