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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地区旅行社经营“一日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16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旅游局
北京地区各旅行社:
  为规范“一日游”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一日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北京“一日游”市场的现状与特点,特对旅行社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经营“一日游”应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旅行社进行“一日游”宣传、招徕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一日游”宣传招徕广告;不得擅自设立、悬挂招徕站牌;广告语言中不应用模糊用语诱导游客,不得以低价招徕,加收费用等欺诈手段揽客。
  三、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公开服务项目,并在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名称。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工商营业执照。
  (三)“一日游”产品线路、游览景区的准确名称及游览时间。
  (四)明示“一日游”价格。价格中应包括车费、景区门票费、餐费、导游服务费等。
  (五)提示客人索要发票。
  (六)其他应告知旅游者的事项。
  四、旅行社经营“一日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由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旅游局监制的《北京市“一日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旅行社经营“一日游”所使用的车辆应当获得客运车辆营运资质,并应当与旅游汽车公司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和双方的责任、义务。
  六、旅行社安排游客用餐,应尽量选择旅游星级餐馆,向游客明示用餐标准,并应当与餐饮服务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服务标准和双方的责任、义务。
  七、旅行社应当为“一日游”旅游团配备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证的导游人员。
  导游人员应遵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导游人员在接待旅游团时必须佩戴导游证,导游人员为游客讲解要使用文明用语,讲解准确、生动,服务规范。
  八、导游人员应向游客积极宣传《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引导游客文明旅游。
  九、旅行社应为导游人员提供“一日游”行程单,标明团号、人数、游览景区(点)的名称,用餐餐馆的名称及餐标,出发地点、时间,返回地点、时间,旅游车辆的车号及司机姓名等,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各旅行社应在“一日游”经营中认真执行上述要求,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召开,提升北京旅游行业的整体素质,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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