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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标准(试行)

颁布日期:2002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07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农委/北京市旅游局

  
  为了鼓励和支持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规范及提高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试行)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郊区农业观光、采摘、垂钓、烧烤、住宿接待等经营活动的民俗旅游接待户。
  二、评定程序
  评定工作采取自愿接受评定方式。凡已经开展民俗旅游接待的农户,欲申报评定民俗旅游户,由所在村委会组织填报《北京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申请表》,村委会将申请表报所在乡镇政府汇总盖章,由乡(镇)政府将申报材料统一报所在区县农委和旅游局审定,评定合格的颁发民俗旅游接待户标牌。
  三、民俗旅游接待户标准
  (一)从业人员标准
  1、必须年满18岁,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卫生部门统一颁发的健康证。
  4、着装干净、整洁。
  (二)基础设施标准
  1、有专门用于营业的客房,室内配有必备的生活用品(如:暖水瓶、茶杯、毛巾等);防蚊蝇(如:纱帘等)设施。要求客房床单、被罩、枕巾必须做到一客一换,每日定时清理房间,清洁卫生、宽敞明亮,做简单装修并具有当地民俗、民情特色。
  2、卫生间要设置醒目的标识,坑位、储池分离,使用封闭式或水冲式厕所,同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备。
  3、厨房独立,干净整洁。制做的饮食要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标准要求,要有自定卫生管理自律制度。储藏、加工、制作食品作到 生熟分开,禁止向游客兜售过期变质食品,餐具用后必须消毒。
  4、配备独立的洗浴间,住宿期间要有冷热水。配套设施比较 健全,喷淋排污通畅。
  5、配备电视机及电话。
  (三)服务标准
  1、服务公约及管理制度健全,住宿须知上墙,坚持住宿登记制度。
  2、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3、服务人员注重文明用语,做到对游客热情、礼貌。
  4、接待户家庭成员与游客要分开居住,不得混住。
  5、注意防火防盗,并配备灭火器材。
  本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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