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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2002年0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07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农委/北京市旅游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规范及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郊区旅游接待户评定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依据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标准(试行)》进行。
  二、评定范围
  第三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正式或准备开业的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包括住宿接待、田园观光、农业观光、采摘、垂钓、烧烤等,按照《北京市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标准(试行)》建设,自愿参加评定。
  三、参加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四条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民俗旅游的规划和发展,政策支持。市旅游局负责全市郊区民俗旅游行业的管理、规范、指导。市农委和市旅游局共同对民俗旅游户的评定进行宏观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成立民俗旅游接待户的具体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县民俗旅游的评定,并将所评定的旅游接待户名册报北京市农委、市旅游局备案。
  四、接待户的评定
  第六条 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依据《北京市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标准(试行)》和据此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
  第七条 评定工作,采取志愿接受评定方式。凡已经开展民俗旅游接待的农户,欲申报评定民俗旅游户,由所在村委会组织填报《北京郊区民俗旅游接待户申请表》,村委会将申请表报所在乡镇政府汇总盖章,由乡(镇)政府将申报材料统一报所在区县农委和旅游局审定,报市农委和市旅游局审核后颁发民俗旅游接待户标牌。
  第八条 申请和被评定为民俗旅游户的接待户,应接受相应的评定检查。民俗旅游接待户评定人员要依照标准正确行使职权,树立服务意识,不得徇私舞弊,对不正当行为,民俗户可以举报。
  五、评定复核及处理
  第九条 对已评定的接待户,区县评定工作小组会同各乡镇、村的负责人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平时重点采取抽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由各区县主管民俗旅游评定的人员写出复核报告,报市农委和市旅游局。
  第十一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民俗旅游评定机构将依据具体情况,要求其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给予摘牌。
  第十二条 凡被停业整顿或取消接待资格的接待户,自停业或取消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六、附 则
  第十三条 民俗旅游接待户标志牌必须安装在各接待户大门口明显位置。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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