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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旅行社组团与接待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年09月06日 实施日期:2002年09月06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

北京地区各旅行社 :

  “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各旅行社针对“十一”期间的市场运作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之中。但是,近来不断有人向有关部门或新闻单位反映,部分旅行社在“十一”黄金周的市场运作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有悖于国家旅游局、北京市旅游局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规定。有鉴于此,为切实加强对旅行社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旅游市场打假打非工作和整顿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工作的力度,确保“十一”黄金周期间北京地区旅行社组团与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旅行社要针对“十一”黄金周组、接团工作的特点,制定本社的工作预案,成立本社“十一”黄金周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各司其职。“十一”期间如果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北京市旅游局报告(北京市旅游局值班室电话为65158844—局值班室、65158249)。
  二、“十一”黄金周期间客流量较大,安全问题尤为突出。各旅行社要教育、督促本社员工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采取措施,责任到人,严把旅游安全关,尤其要把交通安全、食品卫生等项工作做好做实,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 群众反映某些出国游组团社通过广告等方式公然采取
  “零团费”、“负团费”的手段进行违规操作;同时,部分出国游组团社采取欺骗手段,要求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对此,国家旅游局在《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组团社“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组团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各出国游组团社要在“十一”黄金周之前,认真对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一次自查整改。北京市旅游局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出国游市场进行检查,发现违规旅行社将给予严肃处理。
  四、一些旅行社所打广告存在明显问题,主要有广告上未打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编号、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国内旅行社打出国际旅行社的名目等。这些问题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旅行社发布旅游业务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要求有关旅行社迅速予以改正。否则,北京市旅游局将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旅行社发布旅游业务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综合管理处                     20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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