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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一”假日旅游质量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2年0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09月2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


北京地区各旅行社 :
  今年8月份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比去年同期大幅上升。“十一”旅游黄金周将至,各旅行社要认真抓好服务质量管理工作,明确服务标准, 规范旅游合同, 对可能影响旅行社服务质量的诸多因素和制约条件要有充分的估计,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措施,避免发生重大旅游投诉。为此,将黄金周期间的有关服务质量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各旅行社要切实抓好旅游安全工作,防止并杜绝重大旅游伤亡事故的发生。
  2、各旅行社要妥善处理好社与社之间的团款结算事宜,决不允许将两社之间的债务矛盾转嫁给旅游者。如果发现旅行社“甩团”或将游客当做“人质”扣留的行为,质监所将作为重大旅游投诉对旅行社进行严肃处理。
  3、在旅行社的业务经营中,要杜绝“散客拼团”中的行程不一致、价格不一致的问题;要把购物环节控制好,严格按照旅游合同中的约定及双方旅行社确认的行程计划执行。
  4、“十一”旅游黄金周将是交通运输的紧张时段,各旅行社要提早落实机、车、船票,要保证团队出得去、回得来,同时,做好应急方案,提高应变能力。
  5、“十一”黄金周期间,凡是有旅游经营业务的旅行社,必须在旅行社本部设立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了解和掌握本社团队的运作情况,随时处理团队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值班情况的监督检查。
  6、对于“十一” 旅游黄金周期间发生的重大投诉,质监所将会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                          
     200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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