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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管理试行办法

颁布日期:1991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1991年10月2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

 
  北京市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旅游涉外餐馆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餐饮质
量,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北京旅游业的发展,北京市旅游事业
管理局对旅游涉外餐馆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作为北京地区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
办法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申请旅游涉外定点的餐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服务标准;
  二、经理人员具有餐饮管理知识和经验,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餐厅服
务员能够提供一种以上外语服务。有与餐厅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四、职工分岗位统一着装,佩带服务证章,仪表仪容美观大方,服务做到主
动、热情、耐心、周到;
  五、地理位置较好,交通方便,能提供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六、建筑结构和内装修良好,设有宴会厅和零点餐厅,并配备空调和暖通设
备;
  七、厨房布局合理,热菜间、冷荤间、面点间、加工间、洗碗间严格分开;
  八、菜点具有地方特色,餐饮质量有可靠保证。
  九、卫生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有男女分设的符合标准的卫生间,并有专职保洁人员和保洁制度;
  十一、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和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十二、有专职的会计和成本核算员,建立严格的财务和外汇管理制度;
  十三、前厅服务台应备有市内直拨电话,并能为宾客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十四、代客预定或安排出租汽车服务;
  十五、公共区域的设拖和服务岗位的标志,须使用国际标准统一符号。
  第四条 申请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副本或复印件):
  1.定点餐馆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申请定点的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5.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
  6.税务登记证;
  7.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关于一级餐馆的批复;
  8.联营企业双方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协议书或合同,合资企业的合同。
  二、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证件进行审查,并对餐
馆进行检查,合格后发给《旅游涉外餐馆定点申请书》。
  三、被批准为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的,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向其颁发定点证
书和定点标志牌,并通告全市旅游企业。
  第五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批准为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的,可以接待旅行
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散客)。
  第六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未进行或未通过年度审核
的,其定点资格自行失效。
  第七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组织实施对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的业务技术
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的服务检查和
评比工作。
  第九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受理宾客对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的投诉,并有
权对投诉内容和事件经过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的行业统计工作,定
点餐馆须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一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因进行装修、改造而影响正常营业的,应提前
向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报告。在其改造期间暂停定点资格。待完工验收合格后,
再恢复其定点资格。
  第十二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必须执行京旅字(1991)第261号《关于建
立北京地区旅游行业内对因违纪违法被开除人员通报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要实行导游、司机带团用餐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经营字画、药品、工艺品等旅游商品,必须事
先经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批准。
  第十五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必须执行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京旅字
(1991)第256号《关于旅游涉外定点企业出租柜台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增减经营项目、变更二级以上厨师、服务师等
主要业务技术人员,事先须报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停业或歇业两个月以上的,须事先到北京市旅
游事业管理局备案。变更法人代表、经济性质、经营场所,合资企业变更股东或
管理者,须事先经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同意。
  第十八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应设置中、英、日三种文字的“谢绝小费”及
旅游热线电话号码的标志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视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改进、停业整顿、暂停定点资格、撤销定
点资格的处罚,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一、违反物价、外汇、财务、税务等有关规定的;
  二、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三、宾客投诉较多,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源和索要、收取小费的;
  五、发生食物中毒、火灾等重大事故的;
  六、拒绝接受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
查人员的;
  七、违反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颁发的各项规定的。
  第二十条 被暂停定点资格的餐馆,须经三个月的整顿,经检查验收合格后,
方可申请恢复定点资格。
  被撤销定点资格的餐馆,半年内不予恢复其定点资格。如重新申请时,除应
具备定点条件外,新任经理须报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同意。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部门的检查人员应廉洁奉公,严格执法,在执行监督
检查任务时出示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颁发的《检查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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