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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护理员规范管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区县卫生局、人力社保局、工商分局,各三级医院: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关于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6号)精神,规范医疗机构内护理员管理,提高护理员队伍素质,经研究决定:开展护理员培训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实行就业准入管理。

一、护理员实行持证上岗

护理员(含护工,下同)是在注册护士指导下为住院患者提供生活照顾的人员,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床单的清洁、协助病人进餐、排泄、洗浴等。凡在本市医疗机构专职从事对病人生活护理的人员,应在护理员定点培训学校参加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上岗。

二、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与使用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户籍为外省市农村、在医疗机构内从事护理员工作的外来农民工,可享受一次免费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参加护理员培训按照本市培训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岗前培训主要进行护理员上岗前必要的实操、职业道德和必备的职业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培训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按照护理员的职业标准分等级进行理论和实操培训后,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等级的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职业培训补贴由定点培训学校负责申请。护理员岗前培训补贴标准为400元/人,职业资格培训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的(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岗前培训以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为准),按照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予以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的,按照补贴标准的60%予以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给予全额补助。

(四)各医疗机构应按照配置标准,使用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员工作。

护理员不属护士编制,其使用人数参照《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卫医字〔1978〕16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发〔1997〕23号)中的配备标准,综合医院按照每3名护士或每10张床配一名护理员的标准配备,护理院按照每名注册护士配2名护理员的标准配备,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护士人力及病区工作量适当调整。

三、护理员的监督与管理

(一)市、区(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规范和监督检查,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护理员培训的相关工作。

(二)市、区(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护理员培训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机构内护理员持证上岗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登记注册的护理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四)各医疗机构按标准配置护理员,并负责本机构内护理员的管理,严格探视陪住制度,杜绝无资质的“黑护工”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

(五)各护理服务机构(中介公司)应加强对从事护理员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在其上岗前安排必要的职业技能与职业道德培训,并优先推荐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或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上岗。对已经从事护理员工作,但未取得上述证书的人员,护理服务机构应合理安排时间,组织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定点培训学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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