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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年12月0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0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除了按照《关于加大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稽核工作力度的通知》(京社保发〔2009〕8号)要求,每年对不少于30户参保单位申报的当年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开展实地稽核外,还要按不低于辖区内参保单位总数20%的比例,对参保单位进行日常稽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30户参保单位进行实地稽核工作

(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在参保单位开展当年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同时,确定30户参保单位填报《参保单位申报( )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自查表》,要求其自查,并根据自查情况进行实地稽核,现场指导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对稽核中发现问题的参保单位仍应列为下年度的实地稽核对象。

(三)被选定的30户实地稽核对象,须按照稽核部门审核确认后的缴费基数,申报新年度缴费基数。由于被稽核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造成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出现差错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被稽核对象承担责任。

二、对20%的参保单位开展日常稽核工作

(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每年要按照不低于本区(县)参保单位总数20%的标准,对参保单位进行日常稽核。日常稽核的重点对象,是每月产生的中断缴费单位和有骗保嫌疑的参保单位等。

(二)对日常稽核中发现问题的参保单位列为下年度的实地稽核对象。

三、建立“诚信缴费单位”信息制度

(一)本年度稽核中未发现问题,也不存在中断缴费、骗保、少报、漏报等不良记录的参保单位可列入“诚信缴费单位”名单。

(二)对已列入为“诚信缴费单位”名单的参保单位,发生参保人举报、投诉缴费基数不实或有骗保行为,经稽核属实的,应取消其“诚信缴费单位”资格,并被列为下年度重点稽核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经办机构稽核部门的稽核工作,须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赋予的职责严格履行稽核程序,要求参保单位如实提供相关的缴费证明材料和法人证明、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等,并对稽核资料严格归档保存。

(二)各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年度稽核工作计划。

(三)各区(县)稽核部门应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30户参保单位的实际稽核工作,5月底前完成报告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各代办机构参保单位的实地稽核,并于6月底前完成全市的实地稽核统计分析。

(四)日常稽核应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应在11月底前落实整改,12月10日前上报年度稽核工作总结和“诚信缴费单位”名单(电子版)。

(五)各级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稽核工作,严密部署,配备适当人员力量和必要的音像取证等设备。稽核工作要与征缴、支付工作联动,相互配合,整体推进,避免推诿现象发生。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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