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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物运输业委托代征单位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 颁布单位: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38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地税检〔2004〕386号)文件下发以后,各局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有关工作。为做好对货物运输业务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方便纳税人代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严格按照市局文件的要求,开展对货物运输业务委托代征单位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情况的检查。
  二、对于经检查符合委托代征条件并拟继续委托代征税款的,各局可以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546 号)的相关规定重新与纳税人办理相关委托代征手续。并将原收回的税控密码器按照规定程序退还纳税人,统一由税控代理服务商进行停机报数操作。凡操作不成功的,由税控代理服务商持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到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三、重新委托的货物运输业务委托代征单位一律启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并由税控代理服务商按规定安装新的货运发票税控开票软件。
  四、对于经检查不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各局要按照规定终止委托代征关系,收回委托代征证书,取消其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资格,同时将收缴的税控密码器按规定上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
  五、各局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 〔2004〕 305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71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对货物运输业务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严格控制发票发售数量,并要求代征单位按月报送发票使用信息。对未按期报送发票使用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向其供应发票。
  六、各局要建立货物运输业务委托代征单位发票清单与解缴税款数据的比对机制。对货物运输业务委托代征单位当月发票领购信息、发票开具信息和解缴税款数据进行比对,并详细记录各期比对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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