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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通知(废止)

颁布日期:1996年08月07日 实施日期:1996年08月07日 颁布单位:

  关于完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各区、县、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继续教育主管部
门:
  根据“关于下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通知”(京科干教
字[1993]14号)的文件精神,我市已初步建立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对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着《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并对近几年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所
遇到的新问题,我们对《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作了必要的修
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从1996年度开始,我市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1)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2) 暂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代替“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3) 行业统一制定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逐步使用
计算机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管理。
  2.“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是实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重要手段,是记载专
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主要凭证,也是专业技术人员填写晋职申报表的
重要依据。
  3.“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是根据“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
的通知”(京科干字[1989]号)编制的,此项制度已于1989年起在我市企、事业
单位中实行。
  根据《规定》要求,我们拟对“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进行修订。
在新表下发之前,使用原表填写的单位,请注清学习“起止日期”和“年度累计
学时”。
  4.“行业统一制定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此类制度前在我市只有“卫生技
术”和“中小学教师”两个系采用。今后,拟用此类制度的单位,须报我局批准
后再实行。
  5.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我们将修改后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登记制度》作为本《通知》的附件下发。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并根据本系统
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
  6.《规定》提出将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
人员任职与晋职的重要条件”。这项工作将在“九五”期间逐步实现。
  从今年起,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填呈报表中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情况”
或“参加专业学习、培训情况”一栏时应依据“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等登记的实
际内容进行填写,各单位应对填写内容进行认真核定。
  附件: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附件: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加强继续教育管理工
作,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增新知识、提高素质,推动首都经济建设、科技进步
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是使继续教育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建设的一项重要
内容,也是掌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加强专业技术队伍综合管理的
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是实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重要手段,是记载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主要凭证,也是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
职务评审申报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对象是本市企、事业单位中按照国家专业技
术职务制度聘任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登记内容
  第五条 继续教育登记内容主要有: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时间、考核(考
试)成绩。
  第六条 “学习内容”是指各单位根据继续教育规划与计划的具体要求,组织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实际内容,包括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
相关专业知识、工作技能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 “学习形式”是指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具体方式。包括参加培训班、
进修班、研修班、讲座、业务技术考察,接受函授、函授教育及有计划、有考核
的自学等。
  第八条 “学习时间”是指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累计时间。按学时计算,
赴外地或出国学习的旅途时间不应计算在内。
  第九条 “考核(考试)成绩”可有分数成绩、等级成绩、合格与否或结业与
否等方式进行登记。凡领取结业证的,应注明结业证号。
  第三章 登记办法
  第十条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实行日常登记和年度验证相结合的方法。专业
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后,由办学单位或主管单位进行登记,年终由专业技
术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年度验证。
  第十一条   每年验证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
度统计表”,并由区、县、局单位汇总,报送市科技干部局。
  第十二条 各委、办,各区、县、局(总公司)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督促、指导、检查本系统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  登记手册管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由市科技干部局印制,区、县、局(总公司)
发放。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的管理原则上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分层管理,具体管理方法及“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的编号方法由各区、县、
局自定。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需填写被登记人基本情况,基本况的变动栏
中“变动项目”指“市内工作单位变动”、“专业技术职务变动和“现从事专业
变动”等。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每年证前各单位
应收上来,验证后退还本人。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填满后可申请续发,新、旧手册号应当一致。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继续使用,手册编号可视具体情
况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如有损坏丢失者,应
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发证机关报告,说明理由,申请补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采用其它形式代替“继续教育登记手册”进行继续教育记工作的,
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1996年9月1日起实行。1993年制定的“北京市专业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科技干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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