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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9年06月18日 实施日期:1999年06月18日 颁布单位:

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处,各人民团体、总公司、高等院校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各中央在京企业: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离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组通字[1999]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补贴范围
  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文艺、卫生专业技术工资级别为1~7级,编辑、记者工资标准为1~8级),且标准工资额等于或高于144元(其中,含党员干部按劳动部党组、内务部党组[60]劳党字71号文件降低的标准工资额;不含保留工资、附加工资。下同)的离退休专家。
  二、补贴标准
  1.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3级(编辑、记者工资标准为1~4级),且标准工资额等于或高于218.5元的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专业技术级别为4~6级(编辑、记者工资标准为5~8级,文艺、卫生专业技术工资级别为4~7级),且标准工资额等于或高于144元的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800元的,补足到800元。
  2.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的计算
  (1)机关事业单位,含:离退休计发的离退休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物价补贴、生活补贴,退休困难补助,按离退休费增长机制增加的生活补贴,以及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按京国工改(1994)10号文件规定的奖金。不含:书报费、洗理费、定车包干费、电话费、护理费、经国务院或北京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津贴、优秀专家津贴、院士津贴和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2)企业单位,含: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计算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金基本部分、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增加的离退休金及按基本养老正常调整办法增加的离退休金(含:按京劳险发(1988)103号、京劳险发(1990)278号规定按比例由企业支付的部分)。不含非统筹项目部分。
  (3)固定收入以1998年12月31日的数额为准。
  3.补贴金额尾数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计发。
  三、经费来源
  补贴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凡参加本市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市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离退休费用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支付。
  四、审批程序
  离退休专家原工作单位按要求填写《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审批表》(一式3份),并附带离退休专家档案逐级报批。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由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央在京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市、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市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相应管理部门填写《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审批表》由区县民政局、人事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经市人事局审批确认的人员名单,分别送市、区县财政局备案。原工作单位同时填报《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分别报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局、总公司人事、劳动部门须将报批材料于7月10日前分别送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给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离退休专家的关怀,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作好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的发放工作。此项补贴的审批发放工作于1999年7月31日前结束。
                          1999年6月18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给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组通字[19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干部、人事部门: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工资改革的进行,知识分子的工资收入普遍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有部分离退休老专家的离退休待遇相对偏低,个别老专家的生活还有一定困难。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要求及时、稳妥地解决好这个问题。经研究决定,对部分收入较低的离退休专家发给适当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离退休专家。
  二、补贴标准
  根据离退休专家原专业技术级别和现有月固定收入额确定补贴标准。1~3级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4~6级离退休专家达不到800元的,补足到800元。
  月固定收入额,是指离退休专家月基本离退休费或统筹支付的月离退休费和省(部)级以上机构规定(或比照省部级机构规定)的各种月固定补贴。
  这次增加的补贴为固定性补贴,今后正常调整离退休费时,对这部分补贴不予冲销。
  三、经费来源
  补贴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企业单位,凡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四、审批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的审批发放,隶属中央各部委的,报主管部委人事(干部)部门审批;隶属地方的,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由离退休专家所在单位随本人离退休费按月发放。
  企业单位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的审批发放,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审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按月发放;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或主管部委人事(干部)部门审批,由离退休专家所在单位随本人离退休费按月发放。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按《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审批表》(附表一)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按照调查上报的人数严格控制。
  给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是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要把本地区、本部门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按附表二汇总,报中央组织部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报告中央组织部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
  本通知自1999年1月起执行。
  附:1.《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审批表》(略)
    2.《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略)
                          199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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