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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年05月04日 实施日期:1997年05月04日 颁布单位:

  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干部、人事处,各
区人事局、各县组织部、人事局:
  根据中发[1991]10号文件精神和人事部《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专家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
拔工作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按照
要求,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工作。
  北京市享受政论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发[1991]10号文件精神和人事部《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法》的要求,
结合北京市开展政府特殊津贴选拔工作实践,特制定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
员选拔工作实施意见。
  一、 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 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进行。选
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
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
员。
  (二) 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
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 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
遇的专家、学者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科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
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 待遇和控制指标
  (一) 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将颁发政府特殊津贴
证书,并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5000元,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 各单位按控制指标数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的人员数
量不得超过控制指标数。各系统选拔的控制指标数由市科技干部局下达。
  三、 选拔条件
  (一) 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是:热爱
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
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 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1、 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
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 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是某一学科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
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是研究成有创造性和重大
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并达到国际领先或先进水平。
  3、 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
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
做出突出贡献,是某一重点学科的奠基人或带头人。
  5、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
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国家教育行政部
门鉴定并普遍推广,用该理论或方法教书育人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
  6、 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
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或在科
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中,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
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 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
力,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
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8、 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某一重点学科或
艺术门类的奠基人或带头人。
  9、 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
体育教练员。
  (三)条件掌握和注意事项
  根据选拔条件和我市高级专家队伍的基本情况,在选拔推荐人选时,应注意
以下几点:
  (1) 获国家或北京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人员一般应推荐享受政府特殊
津贴。
  (2) 各单位在确定推荐人选时要确保仍在一线岗位上工作的专家占绝大多
数。
  (3) 选拔工作要与造就跨世纪人才的工作结合起来,要特别注意选拔在实
践中涌现出来的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优秀人才,进一步加大青年优秀专业技术
人才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的比例。
  (4) 在选拔工作中要坚持以符合条件为主,对入选人员一定要做到从严掌
握,宁缺勿滥。
  四、选拔程序和有关事项
  (一) 全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科技干部局
组织实施。
  (二) 各区、县、局(总公司)、高等学校的选拔工作要在党委(党组)和
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事(干部)部门要会同党委组织部门根据下达的控制
指标和选拔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提出的推荐人选,经区、县、局(总公司)
领导集体研究平衡、审定后,将选拔结果报主管委办。
  (三) 各归口委、办、局对本系统拟推荐的人选汇总并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
进行综合评议,对人选名单排名,并将排名和调整结果及有关材料报送市科技干
部局。
  (四) 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干部局对各系统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候
选人,报市委和市政府审定后,送国家人事部报国务院审批。
  (五) 选择过程中要认真听取专家所在单位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增加选拔工
作的透明度,使推荐的人选具有群众基础。
  (六) 在科研及医疗院所、高等院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同
志如确属具备选拔条件、欲作为推荐对象,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这类
人员的上报材料,须另附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推荐意见。
  (七) 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中人员的选拔指标国家已单列,由有关区、县
推荐,全市综合平衡,审定后确定入选。
  (八) 关于已经享受政府津贴人员的有关事项:
  1、 擅自离职或不告而辞,自行到三资等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的,停发政
府特殊津贴;
  2、 未经组织批准出国逾期不归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3、 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4、 政治条件不合格者,撤销政府特殊津贴;发生以上各种情况,要及时向
有关部门上报。
  (九) 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力量,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选拔工作,保
证按期完成推荐工作。根据人事部工作要求,力保证全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的选拔工作按期完成,在各选拔阶段,严格按时间进度要求,凡逾期不上报的单
位,均视为自动放弃选拔,在本年度也不再予以补报,预分指标将另行分配其他
单位。
  五、上报材料
  (一) 报送材料包括:各单位关于选拔推荐情况的工作报告、推荐的专家情
况登记表、专家的贡献及成果事迹说明、有关成果的证明或复印件以及申报享受
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一览表、统计表、数据库软盘各一份。
  (二) 数据库材料由各归口委、办、局负责组织,统一报送。
  (三) 各区、县、局(总公司)、高等院校的人事(干部)部门须对推荐的
人选按照上报材料的要求准确、全面填报《专家情况登记表》和《专家的贡献及
成果事迹说明》,贡献事迹要核实无误,作到恰当、充分、实事求是,并有实际
内容。
  (四)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数据录入完毕,一定要认真核实数据,
并通过程序中“数据校验”,确认无误后方可打印有关上报材料。
  (五) 上报材料中不符合填报要示的推荐对象,将不列入推荐方案。
  一九九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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