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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北京市青年骨干培养基金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2年0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2年02月10日 颁布单位:

  关于建立北京市青年骨干培养基金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局、总公司,各高等学校人事(干部、科技干部)
处:
  按照京政办发[1992]47号文件精神,在“八五”期间,我市将有计划地从工作
业绩突出的中青年技术人员中,遴选培养一批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
力强的优秀人才,以组建学科、技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为实现这一计划,市政
府决定设立北京市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基金,设立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基金的目的是:
从工作上扶持优秀青年科技骨干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学术交流和接受专项培训,
以促进他们技术业务能力尽快提高,加速培养他们成为较高水平的专家,为我市
建设跨世纪的学术、技术带头人队伍创造条件。现将《北京市青年科技骨干培养
基金章程》和《北京市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基金资助经费的申请、评审和管理办法》
发给你们,请按照实行。
  加速中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是我市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
要问题,各单位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一切有条件的单位,都可以根据本单位、本
系统的实际情况,建立自己的培养制度,设立专项经费,为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
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自1993年起,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基金资助经费的申报,一律按资助经费的申
请、评审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进行。不再另行通知。请你们做好符合申请条件
并准备列入重点培养计划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的予选工作。
  
  附:1、北京市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基金章程
    2、北京市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基金资助经费的申请、评审和管理办法
  附件1:北京市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基金章程
  一、为建设青年科技骨干队伍,培养北京市各学科、各行业跨世纪的学术、
技术带头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北京市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基金,以加速培
养青年科技骨干成长为高层次的专家。
  二、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和鼓励有培养前途的具有专业发展
潜力和突出才能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迅速成才,帮助他们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学
术、技术水平,独立开展有发展前景的专业技术工作,推动他们向本专业、本行
业学科、技术发展的前沿课题进行探索。
  三、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基金根据北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所资
助的青年科技骨干实行有重点、分类分项的资助。
  资助项目共分三类:
  1、工作条件的资助(简称A类资助)。主要用于改善工作条件,包括添置
工作需要的小型仪器、设备以及为启动科研课题而必需进行的立项前的技术准备
工作。
  2、资料、材料的资助(简称B类资助)。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图书资料,
消耗材料(含试验材料、试剂、药品等)。
  3、学术、出版活动的资助(简称C类资助)。主要用于参加国内外学术交
流活动和出版受资助者的学术著作等。
  以上资助,分别以有偿或无偿的形式进行。
  四、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基金资助的对象是市属科学研究、设计开发、医疗卫
生、高等教育等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单位中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受资助人员
要具备本专业的坚实理论基础,同时要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中级、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具有博
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资助对象的产生采取本人申请、同行专家推荐、单位择优选拔、专家评审的
办法进行。
  五、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基金资助的申请、评审和管理按照《北京市青年科技
骨干培养基金资助经费的申请、评审和管理办法》办理,该办法另行制定颁布。
申报工作由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评审工作要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
择优资助、分配合理的原则。
  六、资助经费由获资助者按获批内容自主支配,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
部门的审查和监督。资助经费日常财务管理委托获资助者所在单位代为管理。
  七、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基金由市财政专项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
捐赠。
  八、本章程由北京市科技干部局解释并负责公布实施。
  一九九二年十月发布 一九九四年九月修订
  附件2:北京市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基金资助经费的申请、评审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基金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基金
资助经费的申请、评审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基金资助经费的审批及日常管理由北京市科技干
部局负责。
  第二章  基金资助的申请
  第三条  基金资助的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应为各单位重点培养的青年科技骨干,具备较坚实的专业基础理
论知识,并已在本专业的研究和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表现出具有较强的专业
发展潜力和突出的才能,有独立开展专业工作的能力。
  2、申请人的年龄、学位、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凡35周岁以下的,一般应具
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36岁以上45岁以下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市急需解决的重大技术中,急待开拓的研究领域内,
或在有应用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中从事科技工作的科技人员。
  同时具备上述多条的人员方可提出资助申请。
  第四条  基金资助的申请方式:
  1、申请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基金由科技人员本人填写《北京市青年科技骨干
培养基金资助经费申请书》,并附有两名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由所在单位择优
选拔并签署意见,上报所归属的局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后,连同所需附件报
送市科技干部局审批。
  2、申请A、B类资助按上款要求进行。申请C类资助可由所在单位签署意
见后,直接报送市科技干部局审批。参加学术会议的必须在会议前二个月将申报
材料备齐报送。
  第三章  基金资助的审批
  第五条  市科技干部局根据各单位的申请,按时组织对基金资助的审批。A
类资助须聘请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资助形式及资助强度的评审,由市科干局批
准。B类和C类资助由市科千局在听取同行专家意见后审批。
  第六条  A类和B类资助每年审批二次,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市科技干部
局接受A、B类的申报;C类资助每季度审批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季首月。
  第七条  评审工作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资助、公正合理的原则。
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评议人的意见。
  第八条  申请资助须交纳评审费和手续费。A、B类资助的申请交纳100元
评审费,C类资助交纳50元评审费。各类资助均交纳10元手续费。以上费用均
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交纳。
  第四章  资助强度、形式和时限
  第九条  A类资助的强度为1至5万元,B类资助的强度为0.5至2万元,
C类资助的强度为0.1至0.5万元。
  第十条  资助形式按以下方式处理:
  1、C类资助一般为无偿资助。
  2、A、B类资助,凡从事基础研究,近期不可能见到明显经济效益者,采
取无偿资助;凡从事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近期可获经济效益者,可在获益后,
部分或全部回收资助经费。对有偿使用的资助实行优先审批。
  第十一条  A、B类资助的有效期一般为二年,特殊情况可延长。C类资助
为一次性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半年(如遇出版延期,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  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A、B类资助,申请单位在接到市科技干部局批准通知书的一月
内,要责成申请人根据所获资助额度编制出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和分年度的预算
计划,经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干部局备案(送人才处)。
  第十三条  A类和B类资助的获得单位,应在每年年终向市科技干部局书面
汇报年度经费使用情次;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在三个月内,由单位向市科技干部
局报送资助工作总结,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进人才处)。C类资助获得者
在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归来或学术著作出版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其所在单位或本人
(本人提供的材料要经单位审核)向市科技干部局提交会议或交流活动的情况汇
报或总结;出版著作的应提供著作原本一册备存。以上均应同时报送经费实际使
用情况的报表。
  第十四条  受资助者因故不能参加受资助的工作一年以上的,一般按中途停
止工作撤销资助进行处理,所余资助经费应全部收回。如所在单位有合适入选能
继续完成资助,应向市科技干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受资助者的工作进展不正常或者经费使用不当的,市科技干部局有
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基金资助经费只能用于经过审查、批准的工作,
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受资助者,在工作中有支配经费的权力。资助经费在批准的期限内,
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按有偿资助批准的受资助者,应在资助项目规定的使用期限完成
工作后,于其后半年内将原批准的偿还款额归还市科技干部局。有偿资助还款额,
列为当年资助经费的新增款额,滚动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基金的资助经费由受资助者所在单位的财务部
门单独列帐,代为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青年科技骨干在其受资助的科研工作完成后,发表的论义、专著、
总结等文字性结论上,均应加印“北京市青年科技骨干培养基金资助”’的标记。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市科技干部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月发布 一九九四年九月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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