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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引荐奖励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1998年0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07月01日 颁布单位: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引荐奖励办法(试行)
  (1998年3月25日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销售、
土地出让、转让、引资和引荐国内外先进技术、高新技术项目,增强开发区整体
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统称引荐人),为
开发区项目引进,通过联系、介绍、推荐,向项目投资各方和管委会项目引进审
批部门如实介绍彼此情况,引介双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明显推动或决
定性作用,促成项目在开发区办成的项目引荐人,开发区管委会或管委会直属企
业将给予奖励。
  第三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总公司级领导和招商引资、项目审批部门、个人。
  该项目投资方的单位或决策人。
  第四条 管委会及其直属企业分别设立项目引荐专项奖励资金和项目引荐
服务资金,用于奖励项目引荐人。中介服务性费用从管委会直属相关企业中支付;
奖励性费用从管委会财务收入中支付。资金预算根据开发区土地出让、转让费用
收入和吸收投资项目情况作出计划,报管委会批准后,在财政支出预算计划中适
当安排。
  第五条 引荐项目奖励标准
  (一)引荐投资项目在开发区内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总
金额中区外资金的1—3%(跨国引荐服务按3—4%)向引荐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如引荐属高新技术、高效益、投资密度每平方米土地1000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
目和基础设施、公益性、有固定资产投资的公共福利性项目都按规定中间水平或
上限向引荐人支付。若引荐购买住房、办公用房、服务性三产项目开发用地使用
权,按规定下限或中间水平向引荐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二)引荐购买房产所有权的项目,按购买房产合同总金额的1%,向引荐人支
付中介服务费用。
  (三)在开发区租赁房产的引荐项目,分别按租赁合同总金额的3%一次性向引
荐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四)引荐在开发区内注册、纳税,但未在开发区内购买、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项目,该项目注册资本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注册资
本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租赁少量注册地址用房,不
重复计算引荐服务费用。
  第六条 开发区项目引荐奖励工作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下称经发局)负责。
经发局负责办理项目引荐人登记,确认项目引荐人及其作用,监督与管理项目奖
金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引荐成功后,经发局根据引荐登记情况,在取得开发区工商局
或土地局认证后,以被引荐项目资金到位银行证明或交纳场地费为准,在两周内
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奖励金。以外币入资项目以入资当日国家牌价中间价折合人民
币支付奖金。
  引荐项目资金分期到位的,由分期支付相应引荐服务费用。
  对经发局的确认和奖励工作有意见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条 引荐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追加投资、扩大用地或增购、租赁商品房产,
不相应增加引荐服务费。
  第九条 在本办法开始实施之前办理的引荐项目,已经签定引荐项目合同,
引荐服务费用按原商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管委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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