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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资企业财政返还实施办法

颁布日期:1998年04月22日 实施日期:1998年04月22日 颁布单位: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资企业财政返还实施办法
  1、根据京技管字〔1998〕年035号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鼓励内资企业入区经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1998年4月1日以后注册的内资企业。
  3、企业在开发区登记以后30日内到开发区相关部门办理财政登记、税务
登记、统计登记。
  4、在办理完上述登记后,企业向开发区财政分局提交要求享受开发区财政
返还优惠政策的申请,并附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经开发区财政分局会同经济发展
局审核,认定其是否享有资格并核定财政返还比例,提请管委会批准。
  5、返还比例的确定
  (1)高新技术及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医药、光机电
一体化、新材料)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其它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
返还30%。
  (2)外省、市、自治区的企业在开发区投资、注册、纳税的按《规定》返还
30%。
  (3)其它企业按《规定》的纳税总额中开发区财政实得50万元人民币(含50
万元)以下的按10%返还;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含150万元)的按20%返
还;超过150万元的按30%返还。
  6、批准后,由财政分局与经济发展局联合向企业下发批准通知书。
  7、财政返还时间为次年开发区财政与中央、市财政清算完毕后。
  8、企业在次年1月31日前,持批准通知书,并附已交税款的税票复印件,
到区财政分局办理兑现返还资金。经审核无误后,填写财政返还申请表,办理返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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