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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鼓励内资企业入区经营的规定(试行)

颁布日期:1998年03月18日 实施日期:1998年04月01日 颁布单位: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鼓励内资企业入区经营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鼓励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
内资企业到开发区投资,进一步增强区内资企业活力,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其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的有关政策,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注册并纳税
的内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入区内资企业,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所得税、消费税总额中开发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30%返还给企业。
  第四条 申办程序:由企业向开发区财政分局提出申请,开发区财政分局会
同经济发展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管委会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根据批准意见
负责实施。
  第五条 返还时间:自内资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当日起计算。当年应返还的各
项税次,次年返还。
  第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实行。
  第七条 国家和市政府今后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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