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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中小学生金帆奖银帆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颁布日期:2011年07月29日 实施日期:2011年09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各区县教委,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为推进素质教育,树立学生榜样,鼓励广大中小学生不断进取、奋发向上,本市设立了中小学生“金帆奖”、“银帆奖”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市教委组织专家对《北京市中小学生金帆奖、银帆奖评选办法》(京教体美〔2007〕14号,以下简称《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市教委2011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北京市中小学生金帆奖、银帆奖评选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生“金帆奖”、“银帆奖”,是市教委为了表彰在思想品德方面表现突出,以及在国际、国内学科、体育、艺术、科技活动中获奖学生而设立的荣誉奖。

  一、评选条件

  (一)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籍学生。

  (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在国际、国内的学科、体育、艺术、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评选项目

  (一)思想品德类

  思想品德行为表现突出,被教育部、团中央授予“全国十佳少先队员”、“全国十佳中学生”,受到教育部、市委市政府及区县委、政府见义勇为表彰。

  (二)学科类

  1.由中国科协、教育部举办的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2.由中国科协、教育部组队派遣参加的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竞赛。

  (三)体育类

  1.由教育部(中国中学生体协)举办或与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举办的各类体育项目比赛(如: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乒乓球、武术、健美操、艺术体操、体操、羽毛球、网球、棒球、垒球、跆拳道、射击、定向越野等项目);

  2.由教育部、中国中学生体协、市教委批准派遣参加的相关国际体育比赛。

  (四)科技类

  1.由中国科协和教育部联合举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项目成果竞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

  2.全国青少年航空、航天、航海模型锦标赛(传统项目);

  3.全国青少年无线电测向锦标赛;

  4.全国青少年业余电台锦标赛(不含知识竞赛);

  5.全国天文奥林匹克竞赛;

  6.由教育部、中国科协及市教委派遣参加的相关国际比赛。

  (五) 艺术类

  1.由教育部举办的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

  2.由教育部、文化部举办的全国中小学生艺术竞赛活动;

  3.由教育部、文化部、市教委批准派遣参加的国际艺术类竞赛活动。

  (六)技能类

  1.由教育部、人力社保部联合举办的全国职业技能大赛;

  2.由教育部、市教委组队派遣参加的国际职业技能大赛。 

  三、评选标准

  (一)在评选项目(一)中,上年9月至本年8月“全国十佳少先队员”、“全国十佳中学生”、受到教育部、市委市政府见义勇为表彰者可申报金帆奖。受到区县委、政府见义勇为表彰的学生可申报银帆奖。

  (二)在评选项目(二)至(六)中,上年9月至本年8月期间,获得国际竞赛第一名、一等奖的可申报金帆奖;获得国内竞赛中金牌、第一名,国际竞赛银牌、第二名的可申报银帆奖。

  (三)体育比赛中足、篮、排等集体项目限报主力队员(足球3人,篮、排球2人,乒乓球、羽毛球、射击等团体项目、田径、游泳接力不参加申报),艺术比赛集体项目中合唱项目申报主要演员3人,器乐项目申报主要演员4人,舞蹈和戏剧申报主要演员2人。个人项目按实际获奖情况申报。

  (四)同一项目曾被评为金、银帆奖,三年内如获得更高奖项可继续申报,如获同等奖项则不再申报。

  四、注意事项

  由教育部、文化部、中国科协、中国中学生体协和市教委组队或批准派遣参加的相关国际比赛的学生,在申报金银帆奖时必须提供组队通知或派出证明。

  五、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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