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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颁布日期:2010年05月25日 实施日期:2010年05月25日 颁布单位:市教委 市纠风办 市监察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新闻出版局

各区县教委、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委员会,燕山教委,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北京实际,现就2010年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强化监督,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着力在源头治理、健全制度、构建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力争实现“治本力度进一步加大、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教育乱收费现象进一步减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的工作目标,为促进教育协调发展、构建首都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已经明确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巩固治理成果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经市区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努力,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行为不断规范,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要巩固几年来取得的治理成果,继续严格落实已经明确的各项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深化规范教育收费工作。
严格执行进一步完善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确保“两免一补”各项经费落实到位,杜绝出现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的现象。各区县教委要明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名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作业本费、按成本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切实加强高中教育阶段学费和住宿费的管理。
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各高校要按照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2006〕32号)要求,切实加强各类教育学生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的管理。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不断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民办学校对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依法报批,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要依法备案。对民办学校退费问题,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京教民〔2009〕3号),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绝退费或拖延退费时间。
(二)进一步规范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行为
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据实结算,代收费市属学校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中央部委属院校使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纳入财务管理,严禁从中牟取利益;代收学生大病医疗保险费按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学校或部门推销或统一代办学生商业保险。
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明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范围,严格收费公示制度,收入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规定票据,切实加强管理。规范高校体检费的收取,具体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向学生公示。严禁将讲义资料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收费。
(三)严格治理公办中小学违规补课收费行为
严禁公办中小学校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民办学校(含民办培训机构,下同)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教职工不得为民办学校举办课程补习班进行宣传和招生。
(四)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择校生要统一纳入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的18% ,择校生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
加强对全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统筹和指导,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要进一步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把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未经市教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和变更招生方式。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严禁区县和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扩大收取择校费的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学校各项收入和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实行统一核算,严禁学校或部门私设“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深入开展“小金库”清理工作。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收费资金,要完善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加大公开力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六)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要继续深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规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全力推行“阳光收费”。规定性收费的公示要坚持审核制度,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民办学校还要向社会公示学校收费项目的服务内容及收、退费管理办法等,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七)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委制定的《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选用教科书。要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出版管理等相关规定,擅自编印教辅材料,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和学具,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现象的发生。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要坚持加大教育投入和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并举,着力构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两个提高”的基础上,保证教育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要全面落实对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和扶持政策,加大贫困生资助工作力度。
要深入治理各级各类学校与乱收费行为相关的不规范办学行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公办学校不得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校舍;坚决纠正公办学校“校中校”、“校中班”等不规范办学行为;坚决纠正公办学校接收无本校学籍学生违规收费的行为。
要巩固清理规范改制学校的成果,继续推进高中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要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项目,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高等院校要巩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成果,加大对高校招生录取的监管,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艺术专业考前辅导班和各类考研辅导活动。
(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解决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全面实施《北京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努力缩小校际间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差距,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缓解择校问题。
严格贯彻落实市教委《关于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规范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解决。
(三)严格执行接受捐资助学有关规定
要严格执行关于捐资助学的有关规定,禁止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向公办中小学的自愿捐赠,学校一律不得自行收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统一收取、并向捐赠人开具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捐赠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不得用于教职工个人工资、福利、补贴支出。
各区县要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加强捐资助学款的监管和统筹使用,坚决纠正违反规定的做法,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四)严肃纪律,加大查处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重点督促各类学校规范收费行为,预防和制止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的督查和专项检查,各相关单位和学校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工作,保证检查质量,坚持检查通报和反馈制度。
要严肃查处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超范围收费的行为;严肃查处推销或统一代办学生商业保险,以及滥印、滥订教辅材料的行为;严肃查处公办学校以 “校中校”、“校中班”等方式乱收费的行为,以及开办有偿补习班、强制性服务收费的行为;严肃查处学校或部门私设“小金库”行为,以及将捐资助学款用于个人工资、福利、补贴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学校违规收取捐资助学款的行为。
要严肃纪律,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案件、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案件,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及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两级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建设,各高等学校要完善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加强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履行辖区管理的职责,切实负起治理责任。各级各类学校要明确校长是规范教育收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二)加强宣传教育,优化治理环境
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和各高校要广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进展,努力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环境。要加强对学校领导和各部门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的教育,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收费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促其自觉、主动地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三)积极探索和创新,提高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水平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总结、推广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经验,加强治理工作的探索和创新。对学前教育阶段收费问题要进行深入调研,探索规范学前教育阶段收费的措施和办法。各级政府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建立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提高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水平。
各区县、各单位、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意见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并切实抓好各项治理任务和措施的落实。各区县、各高等学校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意见请于6月15日前报市教委。



                  市教委

                  市纠风办

                  市监察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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