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各局(总公司),有关中等专业学校: 2007年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印发了《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5号)。根据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规范和统筹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546号)要求,决定对京教财〔2007〕35号文件中享受二等国家助学金的认定范围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农村户籍学生、就读农林专业的学生,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1800元。 调整后的认定范围自2009年9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