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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中小学教师城镇研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0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09月18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各区县教委: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基础教育水平,促进城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8年第18次书记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在本市城镇地区学校设立农村中小学教师研修工作站,以促进农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城镇研修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北京市农村中小学教师城镇研修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北京市农村中小学教师城镇研修工作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要求,更好地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基础教育水平,促进城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决定在本市城镇地区学校设立农村中小学教师研修工作站,开展农村中小学教师城镇研修工作,全面提高农村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农村中小学教师城镇研修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首都教育的实际,充分发挥城区优质教师资源优势,设立农村教师研修工作站,通过农村中小学教师进站研修,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知识结构,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加快首都教育现代化步伐,促进城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农村中小学教师城镇研修工作,要坚持总体规划、政策引导,因校制宜、城乡互动,特色突出、绩效明显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各区县政府、优质中小学校发挥自身优势开展 工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目标与方式
 
  第四条 通过导师带教的方式,采用“零距离”的观察和体验,使远郊区县乡镇以下学校的校级骨干教师,感受城区名师的教学艺术和人格魄力,深入学习和体会名师的教学设计和教学实施,丰富自己的教学实践,提升实际教学能力。同时探索北京市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的新模式,研究农村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的规律和途径。 
 
  第五条 利用3-5年时间,在城镇优质学校设立100所农村中小学教师研修工作站 (以下简称“工作站”),依托工作站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城镇研修工作。农村中小学教师进站研修的时间为一学期,全脱产。
 
  第六条 工作站的设立在组织形式上包括两种类型:
 
  (一)集中脱产培训为主。在区县教师培训基地,设立工作站,根据学科优势接收农村中小学教师参加研修,以集中培训为主,全面提升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集中脱产研修为主。在城镇师资力量雄厚的优质中小学,设立工作站,以导师带教的方式接收农村中小学教师脱产研修。
 
条件与要求
 
  第七条 城镇中小学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设立工作站:
 
  (一)至少有2-3个优势学科。
 
  (二)优势学科至少有2名特级教师、或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或市级骨干教师,并能对进站研修教师进行指导。
 
  (三)能够解决10-20人的学习办公场所,最好能解决进站研修教师的食宿问题。
 
  第八条 研修工作站指导教师条件:
 
  (一)具有市级骨干教师、或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或特级教师荣誉称号;
 
  (二) 有良好的师德和奉献精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团结同志,善于合作。
 
  (四)积极进取,不断探索,勇于创新。
 
  第九条 进站研修教师的条件:
 
  (一)敬业爱岗,对教育教学工作满怀热情,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教育思想端正,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教育教学业绩比较突出。
 
  (三)积极进取,有较强的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与能力的意识,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四)在农村中小学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0岁的校级骨干教师。
 
  (五) 愿意为农村地区的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做出自己的贡献,研修结束后须回到农村地区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政策与保障
 
  第十条 进站研修的教师在研修期间正常享受派出学校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学期考核内容以研修期间的表现为主。
 
  第十一条 完成半年研修任务的农村教师经考核合格后,按学时折合学分,纳入“十一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研修工作站导师参与学员培训与指导的,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完成480学时的,视同完成到农村兼职支教任务,可取得《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证书》和证章。
 
  (二)对在开展农村中小学教师城镇研修工作中表现突出者优先参加市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评选。
 
  第十三条 市级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本计划的实施。市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研修教师进站研修产生的费用;承担农村中小学教师研修工作站任务的区县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各工作站要从全市基础教育的大局出发,统筹规划,选派优秀的导师,适当减少导师的日常工作量,以保证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指导进站研修的教师。
 
  第十五条 市教委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站及指导教师予以表彰。同时,对在开展农村中小学教师城镇研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区县、学校在评选市级教育先进单位、示范学校或先进学校时给予优先考虑。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教委负责农村中小学教师研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引导性、鼓励性政策;各区县政府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急需和重点,全面落实农村中小学教师城镇研修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派出和接收学校负责具体安排研修教师的学习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保证研修工作的质量,市教委成立“农村中小学教师研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事务由北京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承担。
 
  第十八条 远郊区县教委要按进站研修教师的条件选派参加研修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并将参加研修的教师名单于当年六月底以前报送市教委。
 
  第十九条 各城镇中小学校都要积极参加农村教师教育研修工作,组织安排本校特级教师、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以及市级骨干教师参与到研修工作之中,各工作站于每年五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的优势学科和指导教师报区县教委汇总后报市教委。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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