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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实施意见

颁布日期:2007年06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06月2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 率先基本实现首都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的精神,确保到2010年本市中小学达到《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以下简称《办学条件标准》),促进首都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优质均衡发展,特制定《办学条件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学条件标准》的重要意义
  1.《办学条件标准》是根据首都教育现代化的要求,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现代教育理念,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及教育发展状况制定的。它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2.当前,首都基础教育已经站在以提高发展质量为核心的新的发展起点上,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成为首都基础教育面临的核心任务。通过实施《办学条件标准》,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均等的受教育条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措施,是首都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保证。
  二、实施《办学条件标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实施《办学条件标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首都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导向,坚持统一标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努力创设适宜师生学习、生活和发展的安全、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改革,加快推进首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首都教育的现代化建设。
  4.实施《办学条件标准》要坚持统一标准,全面提高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要面向每一所中小学,各区县要采取严格的保障和控制措施,凡布局调整保留的中小学校,都要确保其在办学条件主要项目的种类、数量和质量上达到新标准。凡区域内有未达标学校,各区县不得将硬件建设经费投入到超标准学校。同时,要确保学校在新建、改建、翻建、改造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单位综合造价。有关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5.实施《办学条件标准》要坚持义务教育为重点,办学困难学校优先达标原则。办学条件达标的经费要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倾斜,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办学条件困难学校倾斜。对于规模小、条件差、群众不满意的学校要结合城市改造、农村城市化进程采取置换、迁建、扩建、合并等方式,全面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办学水平。
  6.实施《办学条件标准》坚持硬件和软件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则。要加强对各类教育教学资源的有效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努力提高资源共享水平。要充分提高现有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强调实用、适用,注重节约,提倡建设可持续发展校园。
  7.坚持实事求是,分类达标,分步推进的原则。在实施达标工程中,各区县要依据辖区内中小学校建设的现状和区域发展情况,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科学制定达标规划。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类别学校的差异,分类型、分批次推进达标工作。
  三、实施《办学条件标准》的目标和任务
  8.实施《办学条件标准》的总目标是:到2010年,使全市中小学校达到《办学条件标准》,全市中小学校的布局更加合理,教育资源分配更加均衡,全市中小学生享受的教育条件更加平等。
  9.具体任务要求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细则(试行)》是依据《办学条件标准》制定的达标具体量化指标,是中小学校达标的执行标准。
  ——中心城以外新选址、独立设置的学校,按照《办学条件标准》进行建设,中心城内及在居住区新建、改建学校不得低于《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
  ——现有中小学要在专用教室建设、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学校图书资料等主要项目上达到《办学条件标准》提出的指标要求,实现区域内办学条件的均衡发展。
  ——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受地域限制难于在占地和校舍面积等方面达标的学校可采用校际资源、社区资源共享,建设教育辅助中心等方式实现达标。
  ——对于非适宜规模学校,各区县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控制和引导,使学校规模、班级规模符合《办学条件标准》的要求。
  四、实施《办学条件标准》的措施和要求
  10.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实施《办学条件标准》是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对于全面提升中小学办学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实施《办学条件标准》工作的领导,要有主要领导负责,成立实施《办学条件标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明确责任,落实资金,指导达标工作的实施。
  各区县要把实施《办学条件标准》作为提升区域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契机,列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重点予以保障。要把中小学建设与城市功能定位调整、新城建设、新农村建设等紧密结合。与基础教育布局调整、初中建设工程、小学规范化建设工程统筹考虑、同步实施。对办学困难学校要在政策和投入上倾斜,确保其优先达标。
  11.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市教委牵头负责《办学条件标准》实施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县《办学条件标准》的实施工作,组织制定本区县实施《办学条件标准》工作规划,将办学条件达标工作列入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依据《办学条件标准》建设好每一所中小学,全面提高区域教育的均衡程度和整体水平。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办学条件标准》实施的具体工作,在区县政府领导下,利用办学条件统计分析系统,摸清底数,准确测算,认真、细致地做好《办学条件标准》的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要把方案落实到每一所中小学。(请各区县教委于2007年10月底前将本区县《办学条件标准实施方案》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
  12.重点投入,保障实施
  “十一五”期间,实施《办学条件标准》要作为市、区县教育经费投入的重点,纳入预算,重点保障。市级财政对实施《办学条件标准》工作给予专项投入,重点支持农村地区、办学条件相对困难学校,重点支持专用教室建设、大型教学设备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等。各区县要按照实施方案,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办学条件达标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在2010年全面完成办学条件达标任务,建设好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
  13.加强指导,定期督查
  市教委加强对达标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办学条件达标工作列为教育督导内容,定期组织检查、评估,推动全市中小学办学条件达标工作。市级将建立《办学条件标准》达标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对实施《办学条件标准》效果明显的区县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实施《办学条件标准》过程中,各区县要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监督区域内中小学落实办学条件达标各项工作。区县教育督导部门要把中小学办学条件达标工作列为教育督导的主要内容,定期指导和检查达标工作进展情况。
  14.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在实施《办学条件标准》过程中,要重视学校干部、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中小学校长依法治教、科学管理的水平。提高教师师德和业务能力,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学校办学质量。要加强对学科教师、实验教师、网管技术人员和图书管理员的培训与指导,提高管理水平和应用能力。
  各区县教委要指导中小学校做好各类教学设施设备的配备、更新、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各学校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岗位职责,保证落实。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规划委

                              市编办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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