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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乘客在公交场站内乘车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

颁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3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公共交通控股(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交场站方便乘客站内乘车后亟需相关法律支持的请示》(公交运文〔2005〕742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意见,现就有关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公交场站内发生交通事故后,你公司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案后进行事故处理。同时,你公司应向市运输局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及处理进展情况。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范,并将工作落到实处,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切实承担维护公交场站运营正常秩序的管理义务,保证乘客的安全。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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