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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大型水上活动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年09月04日 实施日期:2003年09月04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各市区管理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水域游船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本市大型水上活动安全检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项目(以下简称大型水上活动)的,均应经本市海事机构或行使海事管理职能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合格的,方可举办大型水上活动。
  二、大型水上活动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应急预案是否切实可行。
  (二)船舶是否安全适航。
  1、自航船舶应由验船师对照船检证书进行检验复核,不符合要求的船舶,不得投入使用。
  2、非自航船舶应由区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按照非自航船舶的安全技术条件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投入使用。
  3、从事夜航的船舶须按规定配备舷灯、桅灯、尾灯、探照灯等设备和号笛。
  (三)船员证书是否有效,船员配备是否满足要求,船员是否具备对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四)救生员、救护船是否满足需要。
  (五)船舶、浮动设施是否超载。
  (六)码头是否牢固,系泊设施是否安全、完好。
  (七)通讯设备是否畅通。
  三、大型水上活动的安全检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大型水上活动举办地的水域游船单位,应在活动举办30天前,向所在区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检查申请,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举办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主要包括活动内容、活动时间、活动地点、参加人员等。
  2、举办活动的水上安全应急预案。
  主要包括救助、消防、防污染等内容。
  3、水域游船安全合格证。
  4、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区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水域游船单位的安全检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安全检查通知书》。初检合格的,将安全检查有关资料报市海事局进行复查;初检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水域游船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三)市海事局自收到区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水域游船单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签署意见,并通知水域游船单位和所在区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复查不合格的,不得举办大型水上活动。
  四、水域游船单位经安全检查合格后,应当提前向游客发布停航、禁航以及航行作业等通知,并在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
  五、区县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活动期间,坚持值勤上岗,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遇有突发事件,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二OO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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