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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及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4年12月04日 实施日期:2015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满足承租家庭实际居住生活需求,提高房屋使用效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现就本市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及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调换

  (一)调换范围。承租家庭入住市级统筹和各区县持有运营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后,因工作生活需要的,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可在租赁期限内与同套型其他承租家庭调换配租住房。

  (二)调换原则。公共租赁住房调换工作按照“平等自愿、无偿调换、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

  (三)调换程序。承租家庭调换住房应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承租家庭按《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规定填写《承租家庭申请书》,向现居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服务站提出住房调换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

  2.房屋产权单位对承租家庭情况进行核定,登记核定通过家庭的住房信息,并汇总成册以便供其他调换需求家庭查询。登记信息包括现居住项目名称、建筑面积、楼层、朝向、户型、租金标准、租期、欲调换项目要求等。

  3.房屋产权单位应登陆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发布房源调换信息,承租家庭可登陆信息系统寻找调换对象。承租家庭各方达成调换意向后,分别结清现居住房屋各项费用,持身份证明、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单位项目管理部出具的各项费用结清证明等材料,共同到房屋产权单位指定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房屋调换协议书》(见附件)。房屋调换手续统一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4.承租家庭各方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房屋调换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分别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原房屋租赁合同剩余期限。承租家庭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约定互换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调整

  (一)调整范围。承租家庭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因结婚、生育等原因人口增加需要调整住房的,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调整现配租住房。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希望调小配租住房套型的,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可申请调整。

  (二)调整原则。公共租赁住房调整工作按照“自愿申请、集中受理、统一调整”的原则进行。

  (三)调整程序。承租家庭调整住房实行登记轮候制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房屋产权单位每年在3月、9月集中受理承租家庭住房调整申请。承租家庭可在规定期限内填写《承租家庭申请书》,向现居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服务站提出住房调整申请,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及其他家庭人口、结构变化相关的证明材料。

  2.房屋产权单位对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因家庭人口变化需调整的申请材料报送家庭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调整条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向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房屋租赁服务办理通知书》;不符合调整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产权单位和承租家庭原因。

  承租家庭自愿调小配租住房套型的,房屋产权单位初审后可在同项目匹配房源中直接予以调整。

  3.房屋产权单位为通过审核的调整家庭登记排序,建立承租家庭调整轮候需求库。需求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源时,产权单位可直接予以调整,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家庭按规定期限腾退原承租住房,房屋租赁期限为原房屋租赁合同剩余期限。

  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区县调整审批意见时间先后顺序排序,区县审批时间一致的按照承租家庭申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申请时间一致的按照家庭住房面积排序,住房面积小的优先。

  4.房屋产权单位持有的空置房源面向社会公开配租前,应根据承租家庭调整轮候需求情况,划分一定比例房源满足调整家庭需求,调整房源使用方案报市或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调整家庭腾退出的房源统一纳入公开配租房源分配。

  5.申请房屋调整的承租家庭,也可登记参加市级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摇号配租活动。承租家庭在等待再次配租住房期间,可继续承租原有住房,待配租新房后,承租家庭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原有住房。

  三、不予受理调换调整情形

  承租家庭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经房屋产权单位制止拒不改正的,或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内的,房屋产权单位不予受理房屋调换调整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属地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调换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组织对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管理工作检查,发现产权单位有违规调换调整房屋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处理。

  (二)房屋产权单位对承租家庭合理调换要求、正当调整需求应予以支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家庭申请、审批管理档案,设立专人负责房屋调换调整工作,办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房屋调换协议书》(见附件),登陆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发布房源信息。

  (三)房屋产权单位在调换调整家庭签订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3日内,应通过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终止承租家庭原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产权单位应在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10日内,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布房屋调换调整结果,并将承租家庭名单、调换调整房屋情况、房屋租金等材料,分别向承租家庭原申请所在区县及项目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应及时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领取变更手续。因调换调整住房原因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足整月的,当月租金补贴不予发放。

  五、其他

  (一)各产业园区管委会或所属企业组织筹集运营、社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持有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调换调整试点意见。

  (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共租赁住房调换调整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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