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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过程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4年09月09日 实施日期:2014年09月09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有序推进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以下简称自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参建各方责任,加强质量监管,确保自住房项目建设质量并按期交付使用,结合自住房设计、建设等环节中实际存在的问题,根据《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京建发〔2013〕510号)和《关于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4〕128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住房户型设计应严格按照商品房设计规范执行,不得降低设计标准,并合理组织室内空间,提高室内空间的利用率,满足项目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使用功能。

  二、建设单位应明确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复工申请,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质量责任。

  三、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四、切实落实总承包责任制。建设单位不得采购或指定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及供应单位。建设单位存在上述行为的,视为肢解发包,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以明显低于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采购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上述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建设单位应在土方工程施工之前按照《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京建法〔2013〕17号)的有关技术要求,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及场内其他位置高处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前端设备,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控和管理。

  六、为督促参建各方落实相关规定,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进行质量监督或安全监督交底时,应对自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约谈,约谈内容包括:前期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绿色施工管理等工作是否落实。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七、建设单位应合理评估工程进度,对于存在逾期交房风险的,应及时做好赔付预案,按照预售合同约定,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八、分户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邀请部分业主察看房屋质量,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并及时整改,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九、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在小区内公示保修处理程序,切实做好工程质量保修服务。

  十、工程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要至少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和业主意见评价,及时了解业主对自住房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等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解答、回复业主相关疑问,并做好维修工作。

  十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方案约定的时序开展建设,确保自住房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建设、同步交用。

  十二、本市鼓励自住房的施工单位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自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带动提升首都建筑行业整体水平。

  十三、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场所处,随项目施工进度同步公示项目中使用的建筑钢筋、预拌混凝土、产业化住宅部品与建筑外窗、给水管材等结构及重要使用功能建筑材料,及电梯、防火消防等设备信息。公示内容包含供应企业名称、品牌、产地、规格等。施工单位及相关设施设备供应商,应配合做好信息提供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自住房工程参建各方的动态监管。自住房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后,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自住房作为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重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组织开展自住房工程的网格专项执法检查。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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