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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4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各相关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新农办、财政局、规划分局:

  为完成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任务,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新农办、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2年)》(京新农办函〔2011〕12号,简称《实施方案》)和《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为确保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实施方案》的本市本村农民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抗震节能标准依法采取自主或集中方式对自用住宅进行新建翻建、节能保温单项改造(简称“单项改造”)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简称“综合改造”)建设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农民住宅新建翻建、单项改造、综合改造应满足相关建设标准要求:

  (一)抗震要求。新建翻建项目必须满足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 536-2008);该规程未做出规定的内容,执行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的规定;综合改造要符合国家《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

  (二)节能要求。新建翻建项目应满足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节能65%设计标准中围护结构要求。单项改造和综合改造的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窗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m2·K)。

  第四条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农民住宅建设工作,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简称“市新农办”)负责落实具体工作。市新农办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全市农宅抗震节能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北京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做好管理、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区县政府是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在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负责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实施主体责任。区县新农办牵头组织区县相关部门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做好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的实施主体,在区县政府的领导和各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发挥属地管理主体作用;负责对限额以下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二章 任务落实与确户

  第七条 区县政府将《实施方案》确定的农民住宅建设任务及时分解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任务时要结合本区域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和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安排。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应根据建设任务向农民宣传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的相关政策、经济效益和抗震节能效果,引导农民积极申报。

  第九条 农民自愿填报《新建翻建项目申请信息表》(附件1)或《单项改造、综合改造项目申请信息表》(附件2),并签字确认。对于集中建设项目,村委会可统一填报申请信息表,由相关村民签字确认。

  第十条 村委会要对申报农户身份进行核实,确保每户农民及配偶未曾享受过政府新建农民住宅、既有农宅节能改造补贴资金。同时对每户户主及配偶姓名、既有住宅情况等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村委会将核实公示后的信息进行汇总,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综合改造项目应由有资质的房屋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对符合综合改造要求的,出具综合改造实施方案。改造实施方案经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实施。专家组成员应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专家库中抽取的结构抗震、建筑方面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结合镇村发展规划对村委会报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统计汇总,报送区县新农办。

  第十三条 区县新农办会同区县国土、规划、建设等专业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定,统计汇总后报市新农办,市新农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确认。

  第十四条 市区(县)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农宅抗震节能改造予以奖励。市政府按照新建翻建及综合改造每户2万元,单项改造每户1万元的标准,对区县政府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区县政府统筹使用。各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县补助资金标准及农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包括施工图文件审查、监理、鉴定评估、建材检测、技术服务指导等费用)支出办法。市财政局按照各区县确定的任务量,预拨50%奖励资金,剩余资金在项目完成后拨付。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新建翻建项目的土地管理、规划管理和施工管理要按照《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翻建项目提倡集中建设。新建翻建项目设计方案可选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推荐使用的《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09BN);也可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新建翻建跨度不超过6米的平房项目可选择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身份进行工程设计,也可选择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村镇建筑工匠进行工程设计。区县组织专家对工程设计进行抗震节能措施审查。

  新建翻建项目可以由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也可选择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组建的队伍进行施工,或者委托经培训合格的村镇建筑工匠施工。

  第十七条 单项改造项目提倡集中建设,统一确定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以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自主建设的单项改造项目,农户可以确定施工单位、注册专业人员或取得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委托其提出改造实施方案,并经乡镇建设管理人员认可。

  第十八条 综合改造项目需由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第十九条 提倡本市村镇建筑工匠承揽新建翻建和单项改造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民参与工程建设,增加农民劳动收入。

  第二十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定期发布农民住宅主要建材产品供应商名录,对名录中涉及的建材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向社会公告,以方便建设单位和农民选用。

第四章 建设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翻建项目开工建设前,农民个人或村委会应按规定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手续。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证明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以及与施工方签订的建设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即时完成备案手续,并将备案工程纳入监督管理服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将项目信息录入北京市农民住房新建改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住宅建设安全质量监督制度,作好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人员要每月按时填报项目进度信息(附件3、附件4),并录入北京市农民住房新建改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开工前、施工中、建设完成后都要保存相应资料和照片,尤其要做好施工中地基深度、梁柱节点、保温层厚度等节点部位影像资料的留存工作。同时对自主建设的单项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按改造标准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将已完成项目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核查确认,并将各方签字的《分户验收信息表》(见附件5、附件6)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将核查信息及时录入北京市农民住房新建改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报区县新农办、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并存档。

  第二十五条 区县新农办将完成审核的项目报市新农办,经市新农办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后,由区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奖励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新农办等相关部门确认的户数拨付其余奖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做好对乡镇人民政府专业指导工作,对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建立安全质量流动巡查工作机制,巡查重点放在工程项目的结构质量、节能措施上,可对相关建筑材料进行检测。对于违反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责令相关单位、人员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抽查和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力度。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技术指导资料,加强全市村镇建筑工匠管理,组织对村镇建筑工匠和基层建筑技术人员培训。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综合改造项目,在项目验收后,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本地建设的技术和措施及时总结,为扩大推广积累经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县政府可依据《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2年)》及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区县农民住宅抗震节能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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