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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增层及增加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1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开展城镇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以下简称综合改造)工作,妥善解决改造过程中部分楼栋增层或侧向增加面积后产生的土地、规划和权属问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2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实施增层的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改造工程),实施责任主体不再办理立项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手续,只需办理规划备案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市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确认文件作为项目批准文件、房屋产权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和资金证明。

  二、采用增层改造方案的楼栋,实施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办理增层部分的立项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在办理增层部分立项手续前,应当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按照划拨用地处理。增层加建的房屋由属地区县政府回购,用于保障性住房和社区服务用房。

  三、增层改造的楼栋,实施责任主体除承担增层部分的各项费用外,还应承担侧向增加面积的建安综合费用及楼内公共区域装修费用。

  四、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在综合改造工程实施前对改造部位的权界进行现状调查;改造工程竣工后,再进行改造部位的权界和增建面积测算。原房屋已登记确认的权界和面积不再更改。

  综合改造工程不能超出原土地权属界线。

  五、综合改造工程中,侧向改造增加的空间是由楼栋外套剪力墙与原砌体结构外墙(或阳台围护结构)区隔形成的,其增建面积按照增建空间的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以下简称使用面积)计算,权属性质按照现住房权属性质确定。房屋登记的建筑面积按照原住房权属证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与增建使用面积之和记载,同时在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记“房屋建筑面积含综合改造增建的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平方米”。房屋登记表不再填写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阳台建筑面积和分摊建筑面积。

  房屋上市交易时,综合改造增建的面积需交纳地价款。

  六、增层改造加建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记载。增层改造加建的楼梯间、管道井和过道等共用部分属整幢业主共有,不参与分摊计算。

  七、房屋增建面积测算完成后,由实施责任主体持综合改造相关证明材料,按幢申请办理房屋登记。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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