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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0年06月28日 实施日期:2010年06月28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财政局、规划分局、农委,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农民住宅抗震和节能工作的开展,有效改善我市农民的人居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新农宅项目)的建设和资金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农宅项目,是指以农民个人或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为主,在农民宅基地上建设的满足北京地区抗震和建筑节能标准,且新建或翻建两层(含两层)以下、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农民住宅项目。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新农宅项目建设的组织工作。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批准和发布全市新农宅设计图集,负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好新农宅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新农办具体负责新农宅项目的组织、项目汇总统计、奖励资金申报等工作。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区县新农宅项目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管理。

  新农宅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新农宅项目建设和资金奖励的监督、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新农宅项目申报、指导验收等工作,负责对新农宅项目施工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新农宅项目建设

  第四条 本市新农宅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二)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规划许可证;

  (三)符合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中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要求及传热系数限制,并且不使用粘土砖(含标准砖、多孔砖、空心砖);

  (四)采用下列北京市推荐和可以使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

  1.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承重结构体系;

  2.混凝土框架结构体系(加气砌块、非粘土陶粒砌块和建筑轻板作为填充墙体);

  3.轻钢轻板结构体系;

  4.保温砌模建筑结构体系;

  5.脱硫石膏空心墙板结构体系;

  6.非粘土多孔砖砌体结构体系;

  7.其它能够达到本条第(三)项要求的农村住宅建筑结构体系;

  第五条 鼓励新农宅项目采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组织审定的《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09BN)。

  未采用上述标准设计图集的新农宅项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统一建设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

  村民委员会组织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其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第六条 提倡新农宅项目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建设,或者组织同期建设并采用相同建筑结构体系的若干户农民联建。

  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建设的新农宅项目,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手续。未达到国家和本市标准规定规模的,提倡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单位。

  农民自建的,提倡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也可选择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组建的施工队伍承担,或者选择有农民住宅建设经验、技术负责人参加过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施工技术培训和考核的施工队伍承担。

  第七条 申报新农宅项目时,农民自建的,由个人自愿向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对农民自建的项目进行汇总。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建设的,村民委员会直接汇总。

  以一个行政村当年实施的新农宅建设为一个申报项目,村民委员会填写《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申报表》一式四份(式样见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一)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项目,提交原有宅基地使用证,尚未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出具宅基地使用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市宅基地有关规定确认后,作为使用集体土地的证明文件;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采用标准图集的,提供新农宅图集编号,未采用标准图集的,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四)项目的施工合同和建筑材料供应合同;

  (五)应当领取施工许可的,提供施工许可证;

  (六)项目的农户明细表(式样见附件2)。

  第八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区县有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和公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确定为本市新农宅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与被确定为新农宅项目所在的村民委会签订《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实施协议书》(式样见附件3),并统一上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新农办,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新农办共同报本区县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

  第九条 经批准的新农宅项目完工后,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建设的新农宅项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农民自建的新农宅项目,在村民委员会指导下,由农户个人组织竣工验收。上述验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实施监督。

  组织竣工验收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户应填写《北京市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分户验收备案表》(备案表式样见附件4),并以乡镇为单位到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将新农宅项目验收备案表副本送区县财政局,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三章 奖励资金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新农宅项目,各区县结合自身情况,按每户住宅2万元的标准对农民给予奖励。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建设项目中,住宅所有人在本村或本市其他地点建设的同类住宅曾经按照《北京市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京建材〔2006〕1186号)规定或本办法享受过资金奖励的,不再按本办法重复享受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新农宅项目奖励资金分两个阶段拨付,项目签订《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实施协议书》后拨付60%,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的40%。

  奖励资金由区县财政局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抗震节能型农民住宅建设项目实施协议书》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户。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区县有关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新农宅项目奖励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解决;市财政根据各区县任务完成情况,对区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本市新农宅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测费用,由资金使用单位依法申请,按照每户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新农宅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专职人员,为本辖区内新农宅项目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确保执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达到北京市抗震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专职人员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建设中、建设完成后都要保存相应资料和照片,尤其要做好施工过程中重要节点(如地基深度、梁柱节点、保温层厚度等)影像资料的留存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加强巡查和抽查,做好本区域内新农宅项目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监督项目总体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时,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加强实施新农宅项目有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制订全市新农宅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建设要求及工程建设标准,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参与新农宅项目建设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将全市新农宅建设任务分解下达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并定期统计分析。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和市农委对区县新农宅项目推进情况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 区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新农宅项目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审计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京建材〔2006〕1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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