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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年07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08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大廉租实物住房的保障力度,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现就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连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两年及以上的家庭;

  (二)家庭收入连续两年低于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并且成员中有55周岁(含)以上男性或50周岁(含)以上女性;

  (三)家庭成员中有严重残疾人员;

  (四)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人员;

  (五)家庭住房为危房,且无其它住房;

  (六)家庭住房已拆迁,且无其它住房;

  (七)其他经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确需解决的住房困难家庭。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部门利用新建、收购的住房或以腾退的直管公房向上述家庭配租。

  二、承租家庭应缴租金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租金=月标准租金×配租房屋建筑面积×(1+调节系数)。

  标准租金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等因素并参照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确定;调节系数按照廉租实物住房的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

  廉租实物住房项目标准租金和调节系数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测算后发布。

  三、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家庭收入、 实物配租的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租房补贴标准,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计发具体的租房补贴数额,通过记账方式划转产权单位,承租家庭按应缴租金减去租房补贴后的差额支付实缴租金。

  四、承租家庭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承租家庭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产权单位续签租赁合同。

  五、产权单位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缴租金收入纳入基金预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租金收缴、房屋维修养护等日常事务,产权单位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六、承租家庭因收入、资产、住房、人口等因素发生变化,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产权单位核减或停止计发租房补贴;承租家庭应主动腾退住房,不能腾退的,要按照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标准向产权单位缴纳租金。

  七、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承租廉租实物住房的家庭,租赁合同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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