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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8年05月09日 实施日期:2008年06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流管办,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租赁及其经纪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现就修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经纪机构居间、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修订,包括《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和《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可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领取,也可通过“北京建设”(www.bjjs.gov.cn)、“北京工商”(www.baic.gov.cn)、“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千龙”(www.qianlong.com)等网站下载。

  二、租赁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达成交易的,租赁双方应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并代收代付租金的,出租人应与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租赁代理机构)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租赁代理机构将所代理房屋出租时,应协助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三、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用于非居住的,应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一)自行出租住宅或非住宅用于居住的,出租人应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用于非居住的,出租人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以上登记和备案工作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合同告知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市建委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www.breaa.cn,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填报该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信息。

  (三)租赁代理机构代理出租房屋的,须代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租赁代理机构应在租赁或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填报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房屋、承租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无需前往服务站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如出租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出租房屋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承租人为外地来京人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协助提供出租方的相关证明,并督促和帮助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申报登记或备案信息后,应通过备案系统查看提示信息,对服务站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发现有未按要求填报信息或填报内容不准确的提示,在7日内予以整改。

  四、房屋租赁合同或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日内,在网上备案系统予以变更、注销。未按时报送或填报虚假、错误信息未及时更正造成纠纷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责任。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出租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建设(房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其违法行为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该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六、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此前制定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BF—2008--0603)
   2、《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BF—2008--0605)
   3、《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BF—2008--0606)
   4、《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BF—2008--1002)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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