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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08”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7月0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04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08”工程各参建单位:

为了加强“2008”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设部、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奥运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做好室内环境质量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参建单位要重视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验收工作,加强材料质量控制,保证材料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规范规定以及《奥运工程环保指南》的有关要求。

二、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在建筑工程完工后,各类家具及装饰饰品进入前,委托有资格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五种指标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6年版)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DBJ01-91-2004)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三、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机构要经过有关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检测机构应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如实反映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

五、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将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建设单位组织检测合格的场馆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抽测。对于抽测不合格的场馆将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对相关检测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六、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发现施工单位使用没有出厂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或者不按规定对有关建筑材料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指标复验的,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检查,检测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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