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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7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15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各区、县建委,环境保护局,各建设单位: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第253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做好建设工程环保验收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第253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的规定,在试生产(试运行)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的申请。

  二、市、区建委备案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有关规定,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国务院第253号令的有关规定,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30日内完成验收。

  三、《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备注中增加“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第253号令的有关规定联系相关部门办理。”

  四、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5日起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OO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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