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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
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财政局、审计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领导对《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农村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的请示》(京建材〔2006〕895号)的批示,现将《北京市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农村建筑节能墙改工作的发展,根据《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3〕80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是指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予以支持,达到抗震和建筑节能墙改要求,以农民个人投资为主的住宅建设项目。
  第三条 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和有关区、县的建设委员会负责立项和实施中的协调、指导、服务、监督、验收,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设计管理,由市财政局和有关区、县的财政局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助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由审计机关依法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由各区县建委负责,会同区县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确定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示范项目一般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中安排,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完成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新建、翻建的房屋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二)依法取得了用地批准手续;
  (三)以农民个人投资为主;
  (四)每户建筑不超过300平方米,造价不超过30万元;
  (五) 符合《北京地区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和构造作法》和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中对建筑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要求;
  (六)采用下列北京市推荐和可以使用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
  1.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承重结构体系;
  2.混凝土框架结构体系(加气砌块、石膏砌块、非粘土陶粒砌块和建筑轻板填充);
  3.轻钢轻板结构体系;
  4.保温砌模建筑结构体系;
  5.脱硫石膏大孔墙板结构体系;
  6.非粘土多孔砖砌体;
  7.其它能够达到本条第(五)项要求,不使用粘土制品的农村住宅建设结构体系。
  开发商统一建设或者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民住宅,以及农民个人投资的每户建筑超过300平方米的农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但不列为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曾经列入本市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享受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的农民,再进行住宅新建、翻建、改建时,不得再次列入示范项目。
  第六条 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应当采用华北地区建筑标准化办公室和北京市建筑标准化办公室出版的图集,未采用标准图集的,应由市规划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抗震和节能设计进行审查。
  第七条 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并降低建设成本,农民住宅的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统一施工,或者组织同期建设并采用相同建筑结构体系的若干户农民联建。
  统一组织施工的示范项目,应当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由农户联建的示范项目,提倡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由其他施工队伍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过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的施工技术培训和考核。各示范项目提倡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和材料供应单位。
  第八条 申请成为建筑节能墙改示范的农民住宅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填写申报《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报送所在区、县建委。
  (一)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
  (二)施工图审查批复(采用标准图集的项目除外);
  (三)施工合同和建筑材料供应合同;
  (四)出资参加示范项目建设的农户明细表(见附件2)。
  区、县建委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的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要求的,确定为本市农民住宅建 筑节能墙改示范的推荐项目,上报市建委(具体工作由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并抄送所在区、县财政局。
  第九条 市建委负责将各区、县建委上报的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的推荐项目汇总,经过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后,确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批准为本市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将补助资金的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并通知示范项目所在的区县建委和村民委员会。
  对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的补助标准,为每套住宅2万元(用于补助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加的造价)。补助资金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批准为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的项目,由所在区、县建委并与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实施协议书》,协议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由所在区、县建委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施工质量监督、指导示范内容的专项验收;
  (二)明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施工的示范项目的实施或联建施工示范项目的协调,组织示范内容的验收,保证施工结果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达到北京市抗震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批准为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的项目,在由村民委员会与施工和新型墙体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当规定承包方必须保证建筑材料和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要求。达不到标准和设计要求的须由承包方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并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建委报送的示范项目预算1个月内,将审核批准的预算下达给示范项目所在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在示范项目开工、新型墙体材料运进施工现场后1个月内,将资金拨给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各区、县建委应当向承担示范项目的村民委员会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咨询,向对承包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施工和建筑材料、设备供应的企业提供帮助。支持新型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或施工企业协调有关单位,向示范项目提供设计、施工和材料供应的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 示范项目竣工15天内,由村民委员会在区、县建委的指导下,按照抗震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逐户组织示范项目的专项验收。验收表(见附件3)由区、县建委统一汇总后报送市建委。市建委对竣工的示范项目组织抽查,未按计划完成示范项目或者施工结果未达到示范要求的,该区县下一年度不再安排示范项目和其他市级专项基金的使用项目。
  第十五条 各区、县建委向市建委推荐当年示范项目的时间应当在每年的5月31日前。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08年12月底。需顺延时另行发文通知。2006年已经进行的示范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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