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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掘动路面、占用道路、开设道口、雨污水接口 及占用绿地的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96年12月09日 实施日期:1997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掘动路面、占用道路、开设道口、雨污水接口及占
用绿地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了加强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共绿地的管理,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对于市政管理局已接收管理的市政设施需掘动路面、占用
道路、开设道口、雨污水接口及占用绿地等事项,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掘动路面
  (一)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凡需掘动路面时,必须先向区市政管理局
申请,并附施工方案和图纸。经市政管理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办
理交费等手续后,由市政管理局发给掘路许可证。此后,方可在批准范围、期限
内进行施工。
  (二)为保证道路工程的质量完好,掘路的路面恢复工程,应由市政专业养
护队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政专业施工资质的队伍承担。凡由建设单位委托
的,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责。大型掘路,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工程
协议书。施工单位应持有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开工许可证。
  (三)掘路与补路施工应遵守下述要求:
  1、施工现场不得妨碍正常排水,并设置明显标志。
  2、施工中,对未批准掘动的路面和排水管线等市政设施,不得任意拆动或
损坏。
  3、沟槽还土必须达到市政工程质量标准,保证路面修复后不沉陷,并向区
市政管理局提供还土密实报告。各种检查井要与路面衔接平顺,井盖放置稳固。
剩余渣土及时清运,恢复原地貌。
  4、道路和排水管道的修复,应按原位置、原标准、原结构厚度修复。
  5、施工时必须将掘路许可证存放工地,以备检查。
  (四)掘路恢复自竣工并交区市政管理局验收后,由申报掘路的单位保修一
年,负责解决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影响设施使用功能而造成的损失。
  (五)掘动路面应按照批准的数量,交纳掘路修复补偿费。如掘动的路面需
超过原批准数量者,应提前办理并补交超过部分的掘路修复补偿费,没有办理而
超掘路面者加倍收费,并给予处罚。
  (六)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凡由“申报单位”委托施工单位自行修复路面
的,经取得区市政管理局同意后,由“申报单位”向市政管理局交纳掘路修复补
偿费的30%,作为掘路补偿费。
  (七)未经批准擅自掘动路面者,除勒令停工补办申请审批手续外,按北京
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占用道路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凡需临时占用开发区内的道路,必须先向区市政管
理局申请,经市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办理交费手续后,领取市政管理占道许可证,
再凭该证报经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领取交通管理占道许可证,方
可在批准期限、范围内占用。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必须按本办法
再重新办理审批。对于虽经批准,但根据开发区建设的进展需要,必须马上拆除
或挪动时,应立即无条件腾退所占用道路。
  (二)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擅自变动占用地点、扩大占用范围或延长占用期限;
  2、禁止围圈、占压消火拴和各种市政管线的检查井;
  3、经批准堆物、堆料的,由堆放者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设置人员维护周
围的交通秩序;
  4、不得影响市政工程和绿化养护施工以及垃圾、渣土、粪便清运的正常进
行;
  5、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及时腾出所占用道路,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6、遵守批准部门提出的其它要求。
  (三)对于非法占用道路或虽经批准但擅自变动占用地点、扩大占用范围或
延长占用期限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北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再按其非法占用
时间和面积追缴5至10倍的占道费和交通管理费。
  (四)因临时占用道路造成路面或道路设施、交通设施损坏的,应按有关规
定修复或交纳修复补偿费用;因不按规定占用道路,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
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关于开设道口
  (一)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凡需进行开设道口施工时,必须先向区市政管理
局申请,市政管理局再根据该单位工程的规划建设许可证及其有关图纸进行审
批,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发给开设道口许可证。
  (二)为了保证开发区道路、市政管道设施工程的质量完好和正常运行,在
开设道口施工中,区市政管理局有权对其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监督,不合格者,不
予竣工使用。
  (三)在做大门开设道口时,凡改动原有市政管道(包括路灯管道及手井)
者,一切费用均由申报单位负担。
  (四)区内各单位,在施工大门开设道口时,必须根据市政管理局的要求预
埋市政管道及相应设施,其材料费,由区市政建设工程费预支。超出2个以外的
大门开设道口预埋市政管道及相应设施的所有费用,均由申报单位自行负担。
  (五)对大门已建好,在新开道口上未做预埋市政管线的,一旦将来市政管
道施工需穿越道口路面,其破路费由区市政建设工程费用列支。
  (六)各单位必须将大门开设道口预埋市政管线竣工图一式四份交市政管理
局备案。
  四、关于雨污水接口
  (一)开发区内各单位的下水道小区支线与市政排水管道的接口,直接影响
到开发区市政排水设施的合理使用与正常运行,为此,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凡
需与市政排水管道接口的,必须事先到区市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报审时,
要持区规划局所发规划设计条件和工程设计图纸(包括管线位置图、平面图、纵
断图、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还须有水质分析资料和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和结构
图)以及区建设局核发的开工许可证,经市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由市政专
业养护队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政专业施工资质的队伍在限期内施工。
  (二)施工中,如需掘动市政道路,则必须及时办好路面掘动手续,方可继
续进行。
  (三)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区市政管理局填报竣工报告书和竣工图,
并负责邀请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区市政管理局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由市
政管理局核发雨污水管道验收合格准许通水证,方可使用。
  (四)如未经批准私自接修市政雨污水管道的,则按北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
  五、关于占用绿地
  (一)凡属占用并改变开发区公共绿地使用性质的,需经开发区市政管理局
核定,由开发区规划局批准。
  (二)凡属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须填写申请表,经市政管理局审核同意,
并办理交费手续后,发给临时占用许可证。
  (三)凡因占用绿地需伐移树木的,由市政管理局批准。因占用公共绿地造
成花草、树木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补偿。凡因市政工程需占用或毁坏绿地的,
要持有规划局印章的平面图以及建设局核发的开工日期的证明。
  (四)临时占用绿地需在规定期限内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如延期须提前十
天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六、其它
  (一)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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