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线电视网卫星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98年08月12日 实施日期:1998年08月12日 颁布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线电视网卫星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有线电视网卫星电
视管理工作,积极为开发区的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的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开发区卫星电视网并入有线电视网使用。本办法所称“有线电视网”是
指开发区内通过集中架设天线,利用光缆、电缆等传送设备将接收的卫星和其它
电视信号传送到符合接收条件的终端用户的网络系统。本办法所称“卫星电视”
是指通过开发区有线电视网传送的卫星电视节目。
  三、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开发区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
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有线电视网的规划、筹建和业务管理工作。
  四、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是开发区有线电视网内有关国家
安全的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电视节目的审核;卫星电视接收、传送设备的审验和
对有线电视网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开发区有线电视网采取集中接收、统一传送的方式。在开发区内,未经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批准的卫星电视接收天线系统应予拆除。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的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应加强管理,逐步做到并网传输。
  六、开发区有线电视网卫星电视的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开发区有线电视网卫星节目的增减、更换,须经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经济
技术开发区分局初审同意后,统一报北京市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二)开发区有线电视网接收和传送设备的更换、增减须报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审查批准。
  (三)开发区有线电视网录用的管理人员须征得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经济技术开
发区分局同意后,方可报北京市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四)凡需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用户,到开发区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
入网手续。
  (五)开发区入网用户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七、开发区有线电视网卫星电视的接收、传送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进行超范围的接收和传送;不得接收、传送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及反动、淫秽
内容的电视节目;卫星电视网内所有用户不得持有或使用未经国家安全部门批准
的其它设备;不得录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通过或利用卫星设施从事危害国
家安全的活动。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