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济要闻 政策法规 经济数据 功能区域 热点专题 影像北京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委办局文件 >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后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房 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1997年09月03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后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房屋买
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我市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因建设拆迁实行产权调换获得所有权的房
屋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房屋买卖,均需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开发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负责开发区内房屋所
有权登记和房屋买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应按《北京市城镇房屋所
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件。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应在区房地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2)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可由区房地局指定的机构代申请人统一向区房地局
申请办理。
  (3)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统一以原拆迁时登记在册的户主的名义进行。
  (4)房屋所有权登记代办部门应向区房地局提交被代办人身份证明、名章、
原拆迁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和房屋明细表,并按区房地局的要求填写有关图表。
  (5)区房地局对代办人提交的有关证件、图表和产权调换结算价格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后由测绘部门进行勘测,绘制房产平面图,填写房屋产权证,并注明
房产的获得形式,然后报市房地局审查。
  (6)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应按全市的统一规定交纳登
记费,交纳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0.3元。由权利人向代办登记的机构交纳。因权
利人的原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的,每逾期一个月每建筑平方米加征罚金0.1
元。
  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应交纳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每个证件收费4元。共有权
执照及他项权利执照每件收费2元。
  (7)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交纳上述费用后,由代办登记的机构负责将房产证发
给本人。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区房地局申请补发。
  第六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依据我市的有关规定使用房屋、继承和抵押房屋所有权。
  (2)住用满5年后,可以依法出售或出租。住用不满5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出
售的,须经开发区房地局批准。
  第七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执行和遵守我市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有关房屋
管理的有关规定。
  (2)服从区房地局和有关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
  (3)按国家规定应该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出售以产权调换形式获得所有权的房屋,原拆迁单位有优先购买
权。
  第九条 被拆迁人进住新楼后,原拆迁单位须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
保修,并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出售自己所有的房屋,须符合《北京市房屋买卖
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房屋买卖双方需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等文件向区房地局提出申
请。
  (2)区房地局根据《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买卖管理规
定")的要求,对买卖双方提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
  (3)对售房人取得该房时享受的价格进行核查,如售房人出售的房屋是以低
于成本价的标准获得,则需按成本价标准,由申请人向原拆迁单位补交差价款。
  (4)经区房地局审核合格,并补交差价款后,房屋买卖双方按我市的统一规
定,缴纳契税、手续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务部门要求交纳的其他税费。
  (5)房屋买卖双方交清各项税费后,由区房地局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房屋买卖双方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中,隐瞒真实
情况的,一律不予办理;已经办理的由区房地局确认该房屋买卖无效,追缴已发
放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禁止私下买卖房屋或变相买卖房屋;禁止高价买卖或变相高价买
卖房屋;禁止在房屋买卖中隐瞒房价、偷漏税费;禁止非法倒卖房屋和非法居间
牟利活动。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管委会依据《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
  (1)不按规定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私下买卖和变相买卖房屋的,
处买卖双方成交价1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后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限期
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2)违反房屋买卖价格管理规定、高价买卖或变相高价买卖房屋、隐瞒房价
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倒卖房屋或居间牟取暴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
以下的罚款。对倒买倒卖房屋情节严重的,经报市房地局批准,可以按规定房价
强制收购其房屋。
 
推荐 | 关闭 | 收藏
最新发布
一周热点新闻
友情链接          
中外招商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华网 | 新华网 | 联合早报 | 新浪财经 | 搜狐财经 | 和讯网 | 金融界 | 证券之星 | 中国证券网
首 页  |  经济要闻   |  政策法规   |  经济数据   |  功能区域   |  热点专题   |  影像北京
京ICP备0800393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17
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