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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1996年01月08日 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8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告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由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办公会议于1996年1月8日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
月8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为了搞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违
章,预防交通事故,保障区内公私财产和人员生命的安全,加快开发区的建设步
伐,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和《北
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
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
统称单位)。
  第二条 各单位均须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制,实行单位负责,
目标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具体要求是: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做到与
本单位的工作、经营、生产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
结、同评比。
  二、要确定一名单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领导交通安全工作,设有或指定一个
部门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凡机动车20辆以上或非机动车500辆以上设专职安全
员。不足以上数量酌情设兼职交通安全员并与主管领导积极配合,做好本单位日
常交通安全工作。交通安全员的设立须由开发区交通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培
训认可后,方能负责具体工作,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应征求安委
会意见。调换后,报安委会备案。
  三、认真贯彻道路交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安委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
关的要求制定出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各单位要与每位员工、
司机签订安全协议书,并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管理。
  四、做好交通安全的基础工作,各单位须建立驾驶员、车辆、违章、事故档
案、各种交通安全会议、活动、机动车检查、非机动车检查记录。各项内容要认
真如实填写。认真追查每一起违章和事故,办好"三公布"专栏,按时填写各种
报表。发生交通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安委会报告。
  五、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对
驾驶员和机动车的管理。报考驾驶员须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严格把关,外
单位人员不得借用本单位的名义报考,驾驶员调出、调入须及时办理异动变更手
续,车辆转出或转入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上办理异动手续不准超过一个月。
  六、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经常进行车辆的安全检查,
除管片安委会组织的季度检查外,各单位每个月要对车辆进行自检,严禁不符合
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自行车要每月抽检一次,每季度普查一次,达到
牌照、税牌齐全,车闸、铃、锁灵敏有效,检查要有记录。
  七、各单位须建立本单位的奖惩制度,定期参加安委会组织的百分验收,对
实行责任制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给予处罚
和处分。
  第三条 对实施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表彰
和奖励。
  一、单位领导重视交通安全工作,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发现
事故苗头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二、交通安全组织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措施得力,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忠于职
守,严格把关。
  三、本单位所属人员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违章少,全年无甲方责任事故,
全年两次交通安全百分验收均为优秀的。
  第四条 对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
罚。
  一、对不按规定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或履行安全责任制不力的单位,将视情
节分别处予罚款1000元以下、停车整顿1-10天,或停办车辆驾驶员手续。对
发生重大事故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不按规定履行交通安全制度,管理措施不力百分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处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主管领导人200元以下罚款。
  三、交通违章超过控制指标的(半年内机动车驾驶员不超过单位驾驶员总数
的20%,非机动车、行人不超过单位总人数的20%)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
  四、有非司机开车,酒后开车,驾驶机件严重失灵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严重
违章行为的,按每项违章行为处单位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机动车驾驶员半年内连续两次以上违章(含两次)或一次严重违章的,除
经济处罚,扣驾驶证10-20天外,并参加交通安全学习班学习。
  六、单位所属机动车须按时参加季度检验,一次不合格的(属机件不符合安
全规定的,暂扣证、照,限期修复)罚款50元,无故不参加季检的,除经济处罚
外,限期补验并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理。
  七、遇有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区内交通管理机关有权对所辖单位的车辆、
驾驶员实行交通管制。
  八、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每起一般交通事故处2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每起重大交通事故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每起特大交通
事故或重大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处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罚款,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执行,被处
罚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书10天内交纳罚款,逾期不交每超1日增加罚款10-30
元。
  第六条 罚款用于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奖励。
  第七条 区内各单位对安委会的日常工作有给予支持、协助的义务。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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