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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颁布日期:1996年01月12日 实施日期:1996年01月22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户外广告的健康发
展,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区容整洁美观,使广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和精神文明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
理条例施行细则》、《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
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发区公共或自有场所的空间和建筑物上,利用路牌、霓虹灯、
灯箱、电子显示牌、橱窗、牌匾、布幅、气球或交通工具等形式设置、张贴或悬
挂户外广告,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发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经济
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分局)。
  第四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发布单位必须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户
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
  自设广告的发布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
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发布地点应在本单位所属建筑控制地带。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工商、公安、城建、
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工商分局负责监督实施。
  在统一规划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由工商分局统一审批;在未经统一规划的
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由工商分局商公安、城建、规划、环保等部门审批。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1、户外广告必须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设置;
  2、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服从开发区总体规划,与开发区地位相适应,与区内
环境相协调;
  3、户外广告的宣传内容要真实、合法、健康,文字规范,符合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4、户外广告设施要牢固、安全、美观,设置后要注意维修装饰,防止残旧
破损和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破坏园林绿化,损害区容区貌的;
  4、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5、开发区管委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 鼓励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积极开发户外广告新媒体,引进新技术,采
用新材料。
  第九条 严禁在电杆、树木、墙壁等处乱贴、乱画、乱写广告。广告主自行
设计、制作、发布的行医、演出、招生、培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张贴广告,
必须经工商分局审查批准,办理委托张贴手续后,统一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
  政府部门发布的通告、公告、布告及有关政策性的宣传张贴品,不必办理广
告登记,但应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或指定地点。
  《公共广告栏》由城建部门和工商分局根据规划统一设置。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先向工商分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设置。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书及登记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3、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及设计样图;
  4、拟设置的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证明;
  5、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工商分局依法对申请者报送的文件、证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按照核准的场所、式样、规格、数量和内容绘
制,并在其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右下方标明设置单位名称和工商分局核发的统一标
志。经核准的事项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应到工商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间,设置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维护,以保证设置
安全,画面清洁,无掉漆、陈旧、字体残缺等现象。重大节日、重大社会活动或
气象部门预报有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应及时派人监控。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其核准的存留期内,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或迁移。因建设规划需要或为配合某些重大活动,经开
发区管委会批准,确需拆除或迁移的,发布单位应按期无条件拆除。其它情况确
需拆除或迁移的,须经工商分局批准,并由拆除方适当赔偿设置者一定的经济损
失。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公共广告栏》使用费的收费
标准,由工商分局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开发区工商、公安、城建、规划等部门依据
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
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
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商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22日起执行。1994年3月24日北京经济
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颁布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
止。
  关于《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
  1、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广告作为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介,具有辅佐企业开
拓市场和引导消费的特殊功能,是国内国际市场信息交换的有效渠道,也是参与
国际经济循环的重要条件。
  广告业作为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其发展水平是
一个地区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科技进步水平、综合经济实力和社会文化质量的重
要反映。而户外广告在沟通经济信息、美化城镇市容方面的作用日益受到世人的
瞩目。
  开发区作为国家级开发区,首都重要经济增长点,二十一世纪北京新城,随
着滚动开发建设,入区企业日渐增多,有必要加强对区内户外广告的规划和管理
工作。
  2、目前,开发区内户外广告较为混乱,一些单位及个人在道路两侧、墙壁、
电杆等处乱设乱贴广告,即不严肃又破坏了区内环境。区内各种建筑物已完工或
已接近完工,为了对区内的户外广告统一规划、设置、管理,因此有必要制定专
门的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与参考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广告管理条例》;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5、《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
  6、广东、山东、云南、江西、河北五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7、《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8、《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几点说明
  1、关于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中,其它有关文件所指内
容包括:
  (1)报刊出版发行广告,应当交验市新闻出版机关核发的登记证;
  (2)图书版发行广告,应当提交市新闻出版机关批准成立出版社的证明;
  (3)各类文艺出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县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准许演出的证明;
  (4)大专院校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或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
广告的证明;中等专业院校招生广告,应当提交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
证明;外国来中国招生的广告,应当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5)各类文化补习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招生广告、招工招聘广告,应当提交
县以上(含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6)食品广告,应当提交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食品广告证明》;
  (7)个人行医广告,应当提交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医的证
明和审查批准广告内容的证明;
  (8)药品广告,应当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药
品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9)兽药广告应当提交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签发
的《兽药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10)农药广告应当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的《农药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11)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提交国家医药管理局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疗器械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12)化妆品广告应当提交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
生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市以上化妆品检测
站(中心)或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13)申请在外单位场地及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双方签定的
占地协议;
  (14)申请设置磁翻转牌、大型电子显示牌、大屏幕等永久性户外广告设施的,
应当提交开发区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15)申请设置户外雕塑广告应当提交《北京市雕塑建设许可证》;
  (16)在交通工具上设置张贴广告,应当提交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
件;
  (17)申请利用氢气球设置广告应当提交开发区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
  (18)设置霓虹灯广告或面积在六十平方米以上(含六十平方米)大型户外广
告,应当经开发区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19)在道路两侧设置广告,应当经开发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0)设置户外广告需要占用绿地或遮挡古树名树的,应当经开发区城建部门
批准。
  2、关于《公共广告栏》,拟由城建、工商主办,区广告公司协办。工商分局
审查广告内容,广告公司负责制作、张贴。所需费用由广告公司通过征集广告和
收取广告栏使用费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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