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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订)

颁布日期:1996年01月08日 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8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使开发区有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保障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区内
环境污染,防止火灾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的规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公安分局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
  第三条 开发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开发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开发区工业区(包括在施工地)、
开发区已建成的公建区,开发区生活区(包括在施工地)。
  第五条 开发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私运、携带、储存、销售、燃放烟花
爆竹。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分局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给
予处罚。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未满18岁,没有经济收入的,对他的罚款或者
由他负责赔偿的损失,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八条 本规定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电子模拟爆竹。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开发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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