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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行政性和企事业单位部分收费项目管理暂行规 定

颁布日期:1994年04月19日 实施日期:1994年05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行政性和企事业单位部分收费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创造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良好的投资环境,根
据1993年10月中办、国办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和《关于对行
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内的行政性收费、事业单位的管理性收费和企
业(有上级委托承办或管理事项的企业,下同)、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及水、电、
气、电讯、热公用事业范围内的经营性和服务性收费。
  第三条 各项收费需事前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管委会财务处是承办部门。
凡适用本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应就其收费依据、范围、标准、价格报请管
委会审核批准后执行。财务部门会同综合经济计划处等有关部门对上述的收费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性收费,必须依法或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收取,经财务处批
准后,还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收费的依据、范围、标准、
价格公开,严禁乱收费。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管理性收费和企、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是指:具有管理
职能的事业单位,依行政法规或有关规定所收取的管理性费用和企、事业单位因
为客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水、电、气、电讯、热等公用事业范围内的经营性和服务性收费须
按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管理性收费和企、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应本着高质量
服务、低标准收费的原则制定出收费项目、范围、标准,企、事业单位收费经公
布后实施。
  第八条 行政性收费一律实行收、支二条线、所收费用全额上缴管委会财务
部门,有关处(室)不得截、坐支、挪用、私分。
  企业、事业单位管理、服务和经营性收费全部留在本单位。事业单位所收各
种费用的使用,原则上在那一方面收的费用仍用于原来地方。本单位留用比例有
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办,没有文件规定的,按报告批准的比例办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收费,所收费用应退还交款人(单位),确属无法退还
的,由管委会收缴;对违反本规定进行收费的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予以批评教
育、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的,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对行为
责任人视情节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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