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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报送竣工档案并交纳竣工档 案保证金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年01月01日 实施日期:1996年01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
关于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报送竣工档案并交纳竣工档案保
证金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北京市规划局规发字(1993)第239
号文悠扬意见,参照北京市规划局及北京市城建档案馆就此英工作的管理办法、
操作程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制定出《关于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
规划管理局报送竣工档案并交纳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发给你们,请各建
设单位按照此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报送竣工档宁并内纳竣
工档案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一、需报送竣工档案并交纳竣工档案保证金的建设项目范围:
1、凡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设的建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
单位在申报建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到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办公室交纳工程档案
保证金。
(1)设计概算总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
(2)设计概算总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区内干路的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以及与开发区规划、建繁荣昌盛管理关系密切的其他少数小型工程;
(3)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大中型高级技术复杂的公共建筑;
(4)七层(含七层)以上住宅和非定型的高标准住宅、公寓、别墅;
(5)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设工程;
(6)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含改建、扩建)。
2、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难以划分是否需要交纳档案保证金的,请申
报单位到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办公室联系,如不需交纳的,由规划局办理免交
手续。
二、交纳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标准: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造价(人民币) 应交保证金(%)
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3%
100万元-300万元(不含300万元) 2%
300万元-1000万元 1%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交纳保证金10万元。
三、向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报送合格竣工档案,经规划局验收后,保证金
如数退还(不计息)。对不报送竣工档案的单位,即将其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测绘
竣工档案资料的费用,如有不足,亦由建筑单位承担。
四、各类工程的竣工档案最迟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区城市规划管理局。
五、办理交纳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手续:
携带有关建设工程概算书及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要的图纸和文件。
六、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由北京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统一办理。
七、有关竣工档案报送的具体内容和管理办法另见实施细则。
八、此项规定由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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