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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开发区规划局《关于农村个人建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开发区规划局《关于农村个人建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兴县鹿圈乡;亦庄乡政府;马驹桥镇政府;南郊农场牛奶公司:
  为保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考虑在建设期间规划范围
内,农民住宅建设的需要,经与各乡镇政府及南郊农场牛奶公司协商后,开发区
规划管理局对该局1993年下发的《关于农村个人建房问题的通知》进行了修订,
现转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农村个人建房问题的通知
  为保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农村个人建房问
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1989年第39号令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
地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建设,考虑近期、远期的计
划进度和农村个人建设房的实际情况,特发此通知。
  凡在开发区15平方公里范围内(见注一)的农村个人建房均按本通知人求执
行。原居住在15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以外的住户不允许在15平方公里规划范围以
外的住户不允许在15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申请建房。
  一、申请建房的申报程序:
  凡在开发区15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的农村个人建房,包括翻建、扩建、新
建正房、厢房,需经三级审批:由本人申请并填写《建房(翻建)申请审批表》,
村委会签署意见;经乡(镇)规划员核实,并由主管领导审查后,签署意见,报北
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建
设。
  居民个人建房包括正房、厢房的翻建扩建、新建必须经三级审批:即由本人
书面申请并填写《建房(翻建)申请审批表》,亦庄牛场主管领导审核,送居委会
签署意见。牛奶公司主管领导审查,由京庄牛场规划员负责报开发区规划局审批,
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建房申请材料由乡(镇规划员每年一月底之前统一报到区规划局,经批准后
返回乡(镇)规划员。
  《建房(翻建)申请审批表》由规划局统一印制,各乡规划员统一领取。
  二、危房翻建:
  凡在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亦庄、鹿圈乡所辖各村、马驹桥镇(高速路以
西凉水河以北地区,以下同)(注二)村民个人需要翻建危险房拆除,经批准翻建
的房屋,须按原建筑面积翻建,不准扩大。
  三、分户建房与插建新房:
  在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村民,因分户需申请建房的,应按上述申报程序
报开发区规划局审批。
  提倡充分利用在现在宅基地内插建分户。如无条件插建者,原则上在不扩大
现有村庄用地范围条件下,可在村内插花地安排解决建房用地。
  分户建房条件:
  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应在原有宅基地内建房。如果村
中确有零星用地,可安排分户;若村中无零星用地,可按已批准的村建设规划,
严格控制安排分户。考虑将来的拆迁问题,分户用地控制在0.3亩以下。分户新
建房的总建筑面积(注三)控制在人均30平米以内。
  现有老宅基地在0.4亩以上者(含0.4亩),但符合分户条件标准的,可在现
有宅基地内插建新房解决分户。
  现有住房确属面积窄小居住紧张者(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平米),批准可在
现有宅基内扩建房屋。扩建后的总建筑面积(注三)不得超过人均30平方米。如
果住房不紧张只是为了改善居住标准而申请扩建的,一律不予批准。
  四、申报文件要求:
  1、危房翻建:
  填写《建房(翻建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其中包括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原
有房屋占地尺寸,原有房屋总建筑面积、房屋间数、建筑高度(平房屋顶按女儿
墙高度计算;坡屋顶房屋按屋脊和屋檐的平均高度计算。以下同);申请建房的
房屋占地尺寸、高度、间数、建筑面积。
  翻建房屋位置示意图一式四份,图中应绘出翻建房屋与周围周围关系并标出
尺寸(比例采用1:5000)。
  须提供与四邻关系的协议。(注四)
  2、分户建房:
  填写《建房(翻建)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内容包括详细说明占地及建房理
由,拟占地位置、面积大小和用地具体尺寸等;所需建房屋的理由、建筑面积、
房屋间数、层数、建房高度(详见申请审批表);居住人口的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已婚女子一律不批宅基地。
  建设用地工程位置示意图一式四份,主要内容包括用地与周围环境关系并标
出尺寸;绘出拟建房屋在申请用地中的位置并标出尺寸(比例采用1:5000)。
  须提供与四邻关系的协议。(注四)
  3、在现有宅基地内扩建房屋:
  填写《建房(翻建)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内容包括原有房屋的面积、间数;
扩建房屋的理由面积等;居住人口的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建筑位置示意图一式四份,图中绘出原有宅基地位置、尺寸,原有建设在老
宅基地中的位置、尺寸、层高、层数。
  须提供与四邻关系的协议。(注四)
  五、根据开发区的规划建设要求,对已纳入旧村改造和即将需要搬迁的村庄,
严格控制建房。
  六、扩建、新建的住房,用水、用电、通道等自行解决。
  七、建房标准及与四邻的关系按各乡、镇、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凡未经批准占地建房,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或在宅基地外搭建棚子、
棚房均属违法建设。违法建设的处理按《违反〈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
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凡已出卖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凡采取不正当手段获
取建房许可证的,一经查出,按违法建设处理。
  九、凡安此通知批准建设的房屋,如发现出租、转让、出售等情况,在遇拆
迁时一律不予承认,并按情节依有关规定处理。
  十、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涉及的土 管理部门的有关问题、要求及手续仍
按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一、凡是居民建房的问题,按《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
若干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199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
1993年编发的《关于农村个人建房问题的通知》京技规字(1993)第016号即行
废止。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规划局负责解释。
  注一:开发区15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如下:开发区北环路以南,高速公路以
西,凉水河以东以北围合范围内。
  注二:15平方公里范围内鹿圈乡所辖村:天恩庄、常庄子、二号、肖庄隆
盛场;
  15平方公里范围内亦庄乡所辖村:娘娘庙、胜利、壮丁屯、南海、河北段;
  南郊农场牛奶公司:小粮台、东营子一部分。
  注三:总建筑面积包括正房、厢房、厨房、浴厕等正式房屋。
  注四:协议内容包括房屋尺寸、房屋高度、与邻里的相互尺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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