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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办 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年02月10日 实施日期:1996年04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

  转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办法(暂
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开发区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区规划局制
定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竣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现将此办法转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关于发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北京市城市规划条
例》、国家档案局[档发字(1995)26号]和市政发(1983)91号《北京市城市建设
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开发区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工作,我局制定《北京经济
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经管委会批准,
现予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望按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竣工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区各
项工作服务,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区规划局)根据市
政发(1983)91号《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规,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暂行)。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
  第二章 编制竣工档案的职责与管理
  一、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半规定,负责编制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竣工
文件材料。实行总包制的建设项目,总包单位还应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
的竣工文件材料。
  二、区规划局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档案进行检查和查收。
  三、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竣工档案的编制责任、套
数等必须提出明确规定。
  四、各类工程竣工档案的基本套数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除报送规划局一套
外,其它按规定商办。
  五、凡按规定需要报送工程竣工档案的项目,收取保证金的具体范围详见《关
于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定管理局报送竣工档案并交纳竣工档案保证金的
有关规定》。
  经验收审核凡不按规定报送合格竣工档案者,其保证金可移作补制竣工档案
的费用,补制费用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编制竣工档案的基本要求
  六、竣工档案,必须真实地反映工程竣工后的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在施工过
程中应及时按施工阶段(如基础、结构、装修设备或工程工艺)做出竣工图和整理
出有关技术文件材料,保证完整、准确、系统,并由各级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核,
案卷成果应由编制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主管签字并盖公章。
  七、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图加盖[竣工图]标
志后,可作为竣工图;无大变更的,可利用新复制的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加盖[竣
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变更较多或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表示清楚,应
重新绘制竣工底图。
  绘制竣工图底图必须采用原施工图和该专业的统一图式。竣工图用纸应注间
保证质量,反并显明,以适应档案缩微管理的需要。
  [竣工图]标志应具有明显的[竣工图]字样,并包括有编制单位名称、制
图人、审核人和编制日期等基本内容"。
  八、变更设计洽商记录的内容必须反应到竣工图上,如在图上反映确有困难
者则必须在竣工图中相应部分加文字说明、标注有关变更设计洽商记录的编号,
并附该洽商记录的复制件。
  九、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除须按管线种类编绘单项竣
工图外,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编绘管线综合平在图。没有总包单位的由工程建设
单位负责解决。
  十、地下管线和其它地下隐蔽工程的竣工测量,必须按照《北京市地下工程
设施竣工测量技术规定》及《北京市地下工程设施竣工测量标准的几项要求》进
行。
  十一、竣工图,必须采用不褪色的绘图墨水进行编绘 ,重要文件材料必须
打印,一般书写文字材料应该采用毛笔、兰黑墨水钢笔进行,不得用圆珠笔、铅
笔和复写纸等。
  第四章 竣工档案范围及基本内容
  十二、按照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的《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
行规定》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档案局颁发的《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
竣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 竣工档案的组卷与装订
  十三、竣工档案要进行科学组卷,综合性大工程应按单项工程分别组卷;一
般性工程,文件材料也不多,可以不分卷。
  大工程项目可参照下列要求组卷:
  1、文件、材料部分可分别组卷:
  (1)工程项目的申请报批卷
  (2)用地拆迁卷
  (3)施工技术卷
  (4)竣工验收总结卷。
  2、图样材料部分,可按单项工程的专业(如建筑、结构、设备、电气等)或
工程工艺分别组卷。
  以上两项,根据文件材料的多少,可以与相近卷合并,也可以再分卷。
  卷内排列顺序应按问题或专业参照时间或重要程度进行。
  十四、案卷封面应具有案卷名称(工程名称)、编制单位、单位负责人、技术
主管(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保管期限、密级、档案
号案卷卷次等(见附件一),如一般封面没有这些项目,可打印放在卷内首页即目
录前。
  案卷尺寸规格应统一标准,一般文字材料和图样材料采用硬壳卷皮,尺寸为
30.5(高)×22(宽)厘米,大幅面纸可用30.5(高)×43(宽)厘米。
  十五、图纸的拆叠方式按[手风琴风箱式],并注意图标露在外面。如图纸
案卷左右厚度不平衡,应在装订线的一侧加垫草板纸。装认前要检查剔除金属物,
用棉线或鞋带装订。亦可采用[书套式]但案卷规格尺寸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第六章 竣工档案的验收
  十六、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督促和协同施工单位检查施工单
位负责提供的竣工档案的质量,严格掌握验收标准,发现不准确或短缺情况,应
及时采取措施,限期修改、补齐、直至重做,不符合要求者,不能交工验收。
  十七、竣工档案的验收应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竣工档案由建设单
位进行验收,区规划局负责检查和查收。
  第七章 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间与手续
  十八、工程全部竣工,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协议规定的时间,移交
给建设单位验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区规划局,如有特殊情况报送延迟时间最
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九、由建设单位向区规划局报送竣工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
(见附件二)一式三份(区规划局一份,移交单位一份)和有关交接手续,并由单位
负责人签章。
  向区规划局移交的案卷应有[案卷审核备考表](见附件三)。
  第八章 附则
  二十、本细则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细则从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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