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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治保委员会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颁布日期:1995年05月01日 实施日期:1995年05月01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

  关于建立健全治保委员会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开发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经营和活动
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北京市企
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1993第9号令)》结合开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驻区机构和施工单位;外国
独资企业除外)均须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治保委员会,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三条 治保委员会在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治安
保卫责任制,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开发区分安分局按照权限分工、监督和指导治保委员会实行治安保卫责任
制。
  第四条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含驻区机构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
治保委员会的主任,并与开发区综合治理委员会主管领导签定《任期治安目标责
任书》全面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
  专职保卫干部任治保委员会副主任。
  第五条 治保委员会内设治安委员、防火委员、交通安全委员,具体负责本
单位治安保卫、防火和交通安全等方面工作。
  各单位根据需要可下设治保小组。
  第六条 治保委员,要选拔热爱治保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善于联系群众,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的人担保。
  治保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报经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治保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
  (一)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负责制定治安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岗位
责任制,并督促、检查、落实。
  (二)负责领导、管理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力量,提高保卫人员的思想素质,职
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维护内部安全。
  (三)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法制宣传,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并依法对重点
人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四)加强要害部位和易燃、易爆、剧毒、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完善
治安防范措施。
  (五)定期实施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隐
患和提出的建议,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对暂时难以解决
的治安隐患,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六)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和查
处安全。
  (七)及时发现并做好内部员工之间矛盾纠纷的调解和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
化。
  (八)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治保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协助汉保委员会对保卫
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保卫队伍业务素质,为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提供必要的服务;
积极支持治保委员会主任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对阻碍治保主任依法行使职权,扰
乱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接到治保主任或治保委员会的报
告,应及时查处;接到紧急报警,必须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接到报告、报警的公安机关未及时处理的,企业有权向其上级公安机关反映。
公安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奖励与处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治保委员会,由本系统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综合治理
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1、切实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
  2、有效的预防、制止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的。
  3、向司法机关扭送现行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或者协助破案有功
的。
  4、在治安防范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二)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区公安分局,根据情节的轻重
给予处罚。
  1、对不按本规定建立健全治保委员会,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单位,给予
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对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未在公安机关规定期限内解决或未采取临时安全
措施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对治保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以下罚款。
  3、对治安保卫责任制不落实,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
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
万以下罚款,并对治保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以下罚款。
  第十条 公安机关依据本规定实施处罚时,必须出具《违反治安保卫责任制
处罚裁决书》,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接到《违反治安保卫责任制处罚裁决书》
之日起7日内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纳罚款。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公安分局的处罚裁决不服要求复议的,依照《行政
复议条件》的规定,应当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经保
处受理,并以市公安局的名义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开发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任期治安目标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立健全治保委员会、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
规定》,切实加强各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开发区有个良好的社会治安
秩序特签定《任期治安目标责任书》。
  一、任期治安保卫目标:
  为强化治保委员会的工作,维护好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本单位治保委员会主
任的任期内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目标是:
  1、刑事案件发案数不得超过    起;
  2、治安案件发案数不得超过    起;
  3、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不得超过    起;
  4、受刑事处分的员工不得超过    人;
  5、受治安处罚的员工不得超过    人;
  在进行治安目标考核时,对下列情况应统一标准:
  (1)员工应含本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包工队民工和第三产业职工。
  (2)凡将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或发现犯罪分子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
极协助破案的,犯罪分子是本单位员工的按规定列入单位员工违法人次,但可不
计入考核指标之内。
  二、任期治安保卫责任制:
  (一)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负责制定治安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岗位责
任制,并督促、检查、落实。
  (二)负责领导管理本单位治安保卫力量,提高保卫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道
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维护内部安全。
  (三)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法制宣传,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并依法对重点
人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四)加强要害部位和易燃、易爆、剧毒、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完善
汉安防范措施。
  (五)定期实施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
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治安隐患,采取
临时安全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
  (六)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和查处
案件。
  (七)及时发现并做好内部员工之间矛盾纠纷的调解和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
化。
  (八)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三、任期治安保卫目标的奖惩:
  (一)治保委员会主任实现任期治安保卫目标,成绩显著的,由上级行政主管
部门和开发区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治保委员会主任未实现任期治安保卫目标,不按本规定建立健全治保委
员会,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对存在治安隐患,未在公安机关规定期限内解决  
未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的;对治安保卫责任制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
件,治安灾害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及社会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并治理委员
会。
  四、本责任书由开发区公安分局依法监督执行。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由签字者单位和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办公室个分别存档备查。
  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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